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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tonikaku wrote:
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恕刪)

我覺得這要看有沒有上法院
一般都沒上法院 如果沒上法院 為什麼要賠檢舉人

你檢舉 本來就是你要準備證據和確定兇手是誰

我覺得可以當做刑事案件處理 如果搞錯了 確實應該要賠人家 或是說 我申訴過了應該可以告對方汙告
曉得 wrote:
這位接電話的警察腦筋...(恕刪)

不是 警察說 檢舉人說 車號XXX 然後其實根本不是我 我其實一開始也找開單的員警

他自己說 我駡錯人了 我敢保證 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 警察說 檢舉人說 車號XXX 然後其實根本不是我 我其實一開始也找開單的員警

他自己說 我駡錯人了 我敢保證 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

那就直接申訴罰單車號錯誤!
這種一定可以直接撤銷罰單的!
造成檢舉車號錯誤的原因可能有三種
第一是檢舉人看錯打錯
第二是警察沒有確認查證車號車型與車色
第三是違規人故意在車牌上塗油漆
例如把8塗成6,
把8塗成0!
這種違規還嫁禍給別人的渾蛋非常可惡!!!

檢舉案罰單爭議 警方:從寬認定
2020-10-01 23:48 聯合報 / 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員警疏失開出烏龍罰單原因不一,包括認證錯誤、委外建檔錯誤、違規事實引用法條錯誤、重複舉發、拍攝技巧和採證不足,以及牌號與車型、廠牌不符等。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警方有控管機制,若員警開單有疏失,恐被記劣跡,若一再發生,累積過多會被記申誡。

基層員警說,引用法條錯誤不常發生,雖然法規非常繁雜,但主因還是要處理的罰單數多,以致不小心發生失誤,例如因手寫開單,0、6無法分辨。對於引用法律錯誤,警方過去處理方式是改法條後照罰,但現在「以民為大」,還申訴大多撤銷罰單。

交大執法組長王均說,有爭議的罰單,不少是民眾檢舉,主因構成要件不足,例如檢舉違停,其實車內有人,或因拍攝角度沒拍駕駛人,若有民眾申訴,憑照片又無法確認違法,大多會從寬認定。

他舉例,有些違停檢舉案,但正好上下課時間,民眾申訴提供佐證。另外,有的標線不是很清楚 ,如紅線已斑駁,也會從寬認定。至於委外建檔錯誤,案例數更少,會依合約向廠商究責。

民眾對交通違規通知單舉發內容不服想申訴,可從網路市民服務大平台和單一陳情系統,或親至應到案處所。具備文件為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陳述書中敘明理由、採證照片或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本來警方就是最後一關審核單位, 既然警方都審核過了, 你為什麼不去申請國賠? 難到警方沒責任?
檢舉人就跟線民一樣, 提供資訊, 但是沒有執法權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畢竟浪費人家時間去申訴 難道不用賠償人家花時間申訴的時間嗎? 還有精神壓力 謝謝


我認為這是無意義的廢話.
因為當你檢舉後, 並不是沒有經過第三者審核就直接開單, 別忘了檢舉人可沒執法權.
除非是警察當場活逮, 不然那就已經是經過第三者的再次確認過事證了.
因此該檢舉是完全合理的. 檢舉人為什麼要承擔誣告的罪責? 照這樣開單指是不是也要擔上同謀的罪責?

至於你去申覆成功並不代表他人誣告, 只是有些利你的事證沒有被檢舉者或審核者看到而已.
難不成你在路中間擋車救人也會被檢舉違規停車?
這條法律如果成立, 哪我保證以後的申覆永遠沒有可能有機會成功.
因為警察也得保護他自己, 要嘛不開單, 要嘛開死你.

檢舉者和警察和開單的人都是依法執行並沒有罪責.
當你去申覆時是進行司法救濟, 這是用來彌補法規灰色地帶的漏洞 , 因此通常彈性較大.
但不代表你實際上就是對的. 同樣是紅線停車, 在不同地段可以有不同做法. 開單是一定要的, 但拖吊卻未必一定要. 還得看路況, 看時間. 但若警察堅持拖也沒也錯.
"法理情" 這三個字的順序是不能亂的
宙王 wrote:
還有乘客上下車你也檢舉我就想到這篇文章!還好有規定上下車以不舉發為宜能打你臉,有夠丟臉

笑死

跟症腐一樣不懂紅線定義是什麼不要說笑話
變態化身DIO wrote:
...我覺得可以當做刑事案件處理 ...(恕刪)


好奇怪喔!冤獄為何是我們納稅人賠啊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恕刪)


好喔~順便加上一年被檢舉5次成功就吊銷駕照,一年內不得重考!!
連續三年被吊銷終生不得重考,這樣您說好不好?!
建議樓主朝這方向去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

建議舉發人要有認證制度
為什麼呢?
各類技術士均有政府考試,通過發給證明,可對其專業領域執行相關業務。
舉發可視為一項專業技術,經過考試(1階考)認證,通過給予舉發權限。
優(賞):
1.具有舉發資格(公考認證),避免不必要爭議。
2.舉發依循規定(SOP),避免良莠不齊,標準不一。
3.給予一定薪資。

缺(罰):
1.被舉發者可依規申訴,違規事實不明確或執行手法瑕疵,撤銷裁罰,相對依照規則處罰舉發者。
2.經判定舉發者舉發業務帶有個人情緒。(短時間重複開單)
3.偽造開單。

舉發者如有上述情形案件遭被檢舉人申訴成功,禁止執行舉發業務,依情節輕重依法處罰。
如屬業務疏失可經過再次考試(2階考)認證通過才可再執行。
檢舉人不想被罰錢~於是又去申訴。警察表示 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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