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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如狗

有養狗大概都不會否認,有些時候的確是人不如狗。
而這個新聞主要是肇事者的態度問題,
不管是當下發生或是後續處理都太極端(據說還因此丟了工作),
只能說情緒管理真的很重要。
acrobat1 wrote:
有養狗大概都不會否認(恕刪)


我也覺得是因為態度
當下撞到如果好好處理
就不會有後續

但網路發達造成此現象也值得探討與深思
西螺警分局員警指出,林男撞到流浪狗小黑未停車處理,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已經依法告發。

林男涉嫌違返動保法部分也已完成搜證,移請動植物防疫所處置,防疫所人員指出,依動保法規定,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過失肇事,也要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是今天的新聞
我一直以為所謂的肇事或逃逸是指傷到人呀
現在撞到狗也算,貓也算嗎?
而且還違反動保法?
sono1314 wrote:
我知道聰明的人兩種都(恕刪)

哈哈沒錯
用西瓜和榴槤打頭請問哪個比較痛
害死狗的是狗主人,不訓練、不綁繩,不能叫做愛狗,差遠了。
我是很愛狗啦
可是如果是壓到蛇,會有人幫蛇設一個靈堂嗎?
壓到蛇有違反動保法嗎?
什麼,蛇不是動物喔!
motolove wrote:
不管你撞死貓狗 還是人,只要你敢嘴秋,相信下場就是這樣

好幹你就繼續秋下去阿,沒那蘭的話,輾死生命,撞死人時,你就謙卑點 低調點,你就負責任點,台灣人很健忘的
偏偏你就愛嘴秋 那就承擔這後果吧

這社會還是有公平正義的



一切都是態度問題

現在的人犯了錯 還自認為沒錯 等到被公審了

再來演演戲 反正台灣人健忘 過了一陣子就沒事了
acrobat1 wrote:...肇事者的態度問題...
從有記憶開始狗狗就是家中的”一份子”,這”習慣”延續至今從未改變;寵牠們愛牠們很平常,但牠們負不了責任也無人類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想”混淆”也沒辦法;人類必須對自己與社會負責,假如有犯罪之故意去虐狗的話,事主被丟進大牢大家眉頭也不會皺一下;但這是人命關天的交通事故,這恐怕就事涉公共安全而非個人情緒了吧!?

若是易地處之,不妨想像一下一位驚魂未定逃過一劫的年輕人...能有多”成熟”與冷靜!?某方面而言他才更像是個受害者,難道旁邊那些”成熟的”大人們,就不能體諒與理解他生理與心理所受到的衝擊!?他或許口才不好情緒不穩,法律懂得也不多,沒辦法像個虛偽的政客立刻見風使舵拂狗屍而痛哭...難道這樣就要罰他下跪!?

“成熟而有智慧”的大人們就這水平...這”態度”絕對更加令人反感作嘔不已!
這次事件真的覺得有點過頭
很多新聞媒體喜歡用標題殺人
車主說"那是畜生"
對很多長輩來說真的是這樣

只是現在年輕人不再把寵物視為畜生
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如果今天被撞死的是雞鴨鵝還會被放大嗎?

未來貓跟狗會不會像印度黃牛一樣被視為聖物
blueled wrote:
害死狗的是狗主人,不(恕刪)


+1

如果今天反過來 狗狗跑到馬路上害人騎車摔死

這種帳怎麼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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