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3p wrote:
首先我想問做了這樣的(恕刪)
各位好
首先呢我要先聲明
這不是免洗帳號,我是第一次用這個論壇
講實話我連ptt帳號都沒有
我也沒上網發文過
往後也會繼續用這個帳號
再來呢
各位的檢討我全部都接受
問這種問題肯定被砲轟洗臉
我只想說幾句
按道理來說,使用者付費合情合理
那今天場主自己系統設定異常,難道不用認賠嗎
是場主自行設定允許我過柵欄
這是有在管理的停車場,且行之有年
如果今天有在管理的情況下,不是早該發現許多車輛皆未繳費離場
沒錯,就真的是許多車輛,不只我
時過兩三個月才來修正,然後告訴你要補錢
那我合理猜測是你默許這件事發生
事後覺得有問題才來找我們吧?
如果是廠商設定時出問題,難道不該找廠商求償
如果是自己設定的,難道不用自己認賠
我實在很難接受三四個月都不修正設定,然後自己都沒發現
就連場主都自己承認他設定錯誤導致所有人都可以直接出柵欄
怎麼可能設定錯誤,三四個月才發現
最後呢
各位的炮火謾罵檢討
我一概接受
相信也有人抱著看好戲的心態想看我不繳的後果
放心,我不會繳
即便到時候被告、出庭,種種過程我都會更新在這串
01. 該停車場是否有地主的同意權當停車場,如果沒有的話,那車主怎麼知道以後地主或是別的人來收,會不會又來要? 這是責任問題,需要停車場負責人給與一定的承諾 ,另外該停車場有合法的經營執照嗎,沒有的話,請問該帳單的請帳理由是什麼? 他們說你在此停車,但是該土地並沒有核準當停車場,所以車主是擔當所有的風險,如果你收到張違規停車單是誰要負責?
02. 這停車費是否在該地段算是合理,9000 一個月,換算成一天是300塊,這個收費是有公告在進出口嗎? 就算是300塊一天,請問該停車場是否有証劇顯示車主你每天都有停? 這證據是什麼,要收錢沒關係,請舉證我是每天都有停
03. 最後面要找一下民法上『時效法規』也就是這是多久前發生的事,民法好像規定是一年內發生之事有效,但是這點我不太確定,你可以問一下法律專長網友,如果是一年前的事情,那車主可能有理由說是時效已過,因為你沒辦法整理這麼久之前的事情
04. 最後面就算要付,也請搞清楚你付的是什麼,是先前所有欠的停車費? 就付這一次沒有了, 還是什麼有的沒有,別付了這個又來個別的,根本搞不完‧
我覺樓主可以跟該業主討論一下,態度不要太壞,但是舉證之責在對方,再加上這些問題,也許可以合解呀,不要被人嚇一下就乖乖去付,不然也許事情根本沒解決,只是搞出更多事情來
1.想要知道同類型的問題,若走法律途徑,大概會有甚麼後果,建議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項下的裁判書查詢,輸入"停車場"看看相關裁判書的內容,看完判決您就知道該不該趕快付錢(碰到完全按條文和判例判的法官,除了留刑事紀錄,還可能得以至少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付錢換免關(有適用條件),不是太划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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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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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方假如已經找上門來要錢,手邊應該已經有相關佐證資料(只是想省存證信函費用),您要付錢前,也可以請對方據實提出,以讓雙方確認清償金額是否合理,另外付款(既然對方是委託公司辦停車場,則最好是匯到指定的公司帳戶,不要是個人,不然船過水無痕,如何證明您有付錢,對方有收到?)後,請對方開立發票或收據,假如對方沒有開立發票或收據(公司都上門通知了,應該不大可能),請檢附相關事證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一下(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17/6898069858847935954),盡一個國民應盡的賦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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