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lai21 wrote:
承前文(請參閱上一篇...(恕刪)
如果覺得速限不合理,可以針對速限討論,提高到50、60公里,這的確可以討論,但是我相信這仍無法滿足樓主的需求,
用違憲的方式來提升你論述的正當性,那真是拿雞毛當令箭,
怎麼不說當你出入境時,海關不但記錄你出入境時間,連面相都拍了,有些還要按指紋,你怎麼不去抗議這些侵犯了你的人權、行動權,肖像權,隱私權。
一連發了三篇文章來反對區間測速,
表示這個方法有打到要害,能夠真正有效解決飆車問題,所以才需要用這種大帽子來反對。
與其在這大吹特吹,不如去申請大法官釋憲還比較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