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mesParis wrote:
過失傷害(恕刪)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萬一對方有個萬一
我就是「過失致死」
所以現在對方已經確定腳踝因為被她自己的機車壓著受傷
我已經是「準傷害罪」
半年內她隨時都可以告我「傷害罪」
這一點法律常識我還是有的
雖然我真心認為她這樣襲擊我
跟蹲在路旁等我再衝向我的車子沒兩樣
我根本來不及閃躲
但是在台灣法律面前
我完全是挨打的份
即使日後書面清清楚楚和解了
她一樣可以半年內提告
和解了我也不一定會告贏
中午有朋友打電話來關心
因為路過有看到我
我都不敢說是對方的錯
因為對方受傷了
而我卻沒有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