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若是以寬鬆認定,雙方都不在現場了,那還有什麼肇逃嗎?
morris643222 wrote:
當天做筆錄問過警察了,他說對方告了我就不能告了.....先告先贏的概念!我氣得是從行車記錄器證據來看根本應該是他肇逃吧⋯⋯
還有,正常法律應該不會有什麼先告先贏的事,你說不定又被想吃案的警察唬弄了,建議這點找一下律師或法律人問問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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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很多警察可能讀警校畢業就可以保證就職,所以搞到法學知識比一般人還薄弱…
隨便上網查一下,就可以看到一堆警察跟法盲似的。
法盲警察案例:『第一次跑分局時,遇到一個不鳥我的警察,先回我一句「追溯期過了...」
老娘就說律師說這追溯期沒過,仍可起訴。
這警察大哥更是神回我「同村莊互撞,她跑回家,你找的到人都不算逃逸」』
在外行車碰撞,不管什麼狀態,自己有多急著趕往他處,一定得叫警察來處理紀錄,否則自己更麻煩!
車輛停在路邊,被小童印上輪胎印,車主也是堅持叫警察來處理
xcoolx wrote:
我也蠻好奇的, 前面(恕刪)對方不停車,且已離開事故地點,且樓主的車跟在後面,換成各位會怎麼做?」
不是換成各位會怎麼做,車輛在外行駛出了碰撞,肯定是叫警察來處理紀錄呀,讓對方變成肇逃!這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動作。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但因為大法官會議去年針對肇事逃逸有777號解釋,
上法院號有些法官仍是用舊的思維判決,有些會按照大法官777號來判決,
這就有點靠運囉。
大法官777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認為肇事定義模糊,及刑度過高。
樓主被開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我認為樓主可以申訴,強調有一路跟著對方,並未逃逸,所以不應吊扣駕照;只是未依規定處置,罰個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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