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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令人不解的肇事逃逸罰單

原來是林口分局,

林口分局最近讓我很不舒服,

因為袒護違停牲畜,要求我要上傳3分鐘完整不漏秒的影片才能檢舉56條,

執法成這樣,拖吊車也沒有錄影違規車輛三分鐘呀!

建議樓主打行政訴訟!

交通分隊開單是因為對方有報案紀錄,且你也確實沒有備案或是與當下與對方講好各自處理。

但因為大法官會議去年針對肇事逃逸有777號解釋,

上法院號有些法官仍是用舊的思維判決,有些會按照大法官777號來判決,

這就有點靠運囉。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不過我有疑問的是…若要以嚴格來論,對方也是離開了現場才報警,那要算『肇逃』的話,對方不算?

而若是以寬鬆認定,雙方都不在現場了,那還有什麼肇逃嗎?

morris643222 wrote:
當天做筆錄問過警察了,他說對方告了我就不能告了.....先告先贏的概念!我氣得是從行車記錄器證據來看根本應該是他肇逃吧⋯⋯


還有,正常法律應該不會有什麼先告先贏的事,你說不定又被想吃案的警察唬弄了,建議這點找一下律師或法律人問問看吧。

-
還有,很多警察可能讀警校畢業就可以保證就職,所以搞到法學知識比一般人還薄弱…

隨便上網查一下,就可以看到一堆警察跟法盲似的。


法盲警察案例:『第一次跑分局時,遇到一個不鳥我的警察,先回我一句「追溯期過了...」

老娘就說律師說這追溯期沒過,仍可起訴。

這警察大哥更是神回我「同村莊互撞,她跑回家,你找的到人都不算逃逸」』
罰單可申訴,理由比較麻煩,也許可以嘗試主張未有刑民事判決前,不應執行行政處分。不然官司打完再來申訴時間都過了。

另外若是後有明確判決你沒有肇逃,可告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看完整篇
不懂哪裡令人不解
就肇事後沒停下來阿
我也蠻好奇的,
前面說樓主肇事逃逸的:
「請問從碰撞地點,
跟了對方兩個街口,
對方不停車,
且已離開事故地點,
且樓主的車跟在後面,
換成各位會怎麼做?」

1. 跟對方跟到天涯海角直到他停車?
2. 衝到他前面擋下對方?

希望可以看到有非自由心証
並引述法條的合理回答。

謝謝
這就是讓你累積經驗的最好機會,該珍惜。
在外行車碰撞,不管什麼狀態,自己有多急著趕往他處,一定得叫警察來處理紀錄,否則自己更麻煩!

車輛停在路邊,被小童印上輪胎印,車主也是堅持叫警察來處理

xcoolx wrote:
我也蠻好奇的, 前面(恕刪)對方不停車,且已離開事故地點,且樓主的車跟在後面,換成各位會怎麼做?」


不是換成各位會怎麼做,車輛在外行駛出了碰撞,肯定是叫警察來處理紀錄呀,讓對方變成肇逃!這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動作。
morris643222 wrote:
他說對方告了我就不能告了.....先告先贏的概念

那你可不可以告他誣告?
我認為不因該開放民眾檢舉,有問題就是找警察來判定開單。再怎樣社會上很多人心理狀況不一定都是善良的。檢舉目的大多是復仇心態或是想教訓你心態佔多。只憑民眾照片或片段的影像讓警察判定只能說警察是被民眾提供對自己有利的狀態誤導導致錯誤的判定。造成擾民民怨政府又不導正人民只好以暴治暴私刑,造成檢舉浮濫因為復仇。 人民越對立政府收入越多,人民要思考不要變成政府提款機。互相禮讓大家都方便,誰無違規,舉例電動機車充電佔設在紅線我不信那些停下來換電池的人都不算違規紅線停車。包含警察在電動車騎到騎樓下換電池的。路邊收費格收費員並排停車開單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但因為大法官會議去年針對肇事逃逸有777號解釋,

上法院號有些法官仍是用舊的思維判決,有些會按照大法官777號來判決,

這就有點靠運囉。


大法官777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認為肇事定義模糊,及刑度過高。

樓主被開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我認為樓主可以申訴,強調有一路跟著對方,並未逃逸,所以不應吊扣駕照;只是未依規定處置,罰個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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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在走經驗要有
車禍事很難講狀況百百款
一般網友亦無法給予正解
請打行政訴訟後供網友參考
網友貼一堆法規都僅供參考用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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