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權最大 ,甚至就算行人闖紅燈過斑馬線你們照樣要讓
不然就是2000~3600,警察強力執法,猛的開單
因為行人會被撞到,行人坐上機車之後路權立刻直直落,立刻變成賤民

行人慢速走路被撞到很危險,行人坐上機車移動變快速被撞到變很安全?
其實應該更危險但是路權卻直直往下掉
一下機車就是帝王、上了機車就是賤民這種邏輯沒問題

請把機車路權定義為移動比較快的行人、
汽車只要撞到機車一切都以應注意未注意來辦
機車左轉被汽車擦撞=汽車未禮讓快速行人開罰5400。還要賠償機車主一切維修
之後你們再去研究到底機車直接左轉死亡重傷是高2.7倍還是低10倍

現在就是因為4輪大爺已經養成機車賤民路人賤民的習慣
警察強力導正路人帝王條款,行人騎上機車卻繼續壓迫,這樣合理嗎?
日本汽車逼車機車比照殺人罪送辦
台灣汽車逼車惡意夾殺叫警察說這個叫不慎擦撞?
對啦對啦 汽車在高速公路開300叫試車。機車上高速公路騎100叫沿途玩命狂飆嘛
麻煩叫日本法官來判謝謝..
加上有的機車會鑽路間或車道外
所以二段式才能加速機車的通行留量
直接左轉會影響汽車通行留量
主要還是因為不了解或是不守法規
最基本的 半公尺 都做不到
還有非遇雨霧使用霧燈
「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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