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速限規定(+10)是不是該改一下比較好?

david92 wrote:
三、要解決交通問題,就要減少車輛,怎麼減少車輛?那就減少人口,
而政府卻在鼓勵生育,人口擁擠任何問題都會產生,人口減少,什麼交通問題、核電問題、垃圾問題
資源問題都解決了…

疑問是
(1)一人一台車嗎 ?
(2)道路是用來運輸? 還是只供汽機車跑來跑去 ? 道路是用來運送"人"? 還是運送"載具" ?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例如賽車場的車道, 就是提供車輛繞圈, 不是用來運輸"人")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P+R 就是Park and Ride ,讓你停車, 再讓你轉乘
例如荷蘭海牙Den Haag的這個P+R Hoornwijck 轉乘停車場
就在A4高速公路9號交流道 Rijswijk-Centrum旁邊
照片中電車玻璃外就是 電車站Laan van s Gravenmade (P+R Hoornwijck)及轉乘停車場


就是要把車留在郊區的停車場, 進入海牙市區的車變少了, 道路就空出來了!


公車可以換成雙節

這是荷蘭Amsterdam的萊頓街Leidsestraat, 這條街很窄(和台北迪化街城隍廟差不多吧!), 一樣走輕軌,不過變成單軌, 外端才有雙軌

只看到行人和自行車, 汽車/機車去了那裏? 全都進了停車場

容量還不夠, 兩列輕軌串在一起, Dusseldorf 的路面電車,可以有超過台北文湖線中運量捷運的載客量

容量還不夠? 可以換成火車 , 車廂加高成雙層

要考量選擇那一種載具? 不是先入為主, 一定要汽車 ? 就是這樣, 其它交通載具都不是個東西?
汽車也能用火車載 , 上鐵皮
這是去倫敦, 在法國Calais登車, 這個車廂就是有上下雙層的 , 汽車使用火車鐵道 , 就分流到鐵道了

以及 增加 海運汽車的選項 , 還有汽車渡輪 , 也能分流 到 海上航線了

P & O , the Spirit of France 法蘭西精神號 , 47,592tons


捷運只是Trunk軸線 , 必須要有配合的 公車/機車/自行車 的feeder幅射/分流出去, 才能組成路網 , 必須要"轉乘"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道路空間」就出來了!

這要運用高承載 ! 要 Park停車 & Ride轉乘 ,要又一個停車場, 做交通載具轉換
小汽車不夠裝,就要換成BUS高乘載車道! , 換成輕軌, 換成 MRT
反而是要限制小汽車的路權 !
david92 wrote:
我想請問少子化會帶來什麼樣的危害?會死人嗎?

會死人
沒有 人口紅利
少子化將來沒有人繳稅 , 老人 的退休金 那裏來 ?
也沒有人消費 ,
沒有勞動力, 都是需要有人服伺的 老人

david92 wrote:
相比起來,各種空氣污染、垃圾污染、地球暖化、能源不足、核能問題、糧食不足…
哪樣不是危害健康,甚至奪人性命,最終可能導致人類滅絕…

往近的講,每天上班擠地鐵、開車又塞車、還找不到停車位、
回到家擠在小公寓、放假出門也是人擠人,哪樣不是痛苦萬分,

所以不能重北輕南 , 不能一半以上的人口都擠在 北北桃

david92 wrote:
所有幸福感高的國家、宜居的城市,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人口少,
因為每個人能分到的空間和資源就會多,
少子化在人口下降的過程當中會有陣痛期,但人口下降到一個穩定期就能緩解,
例如北歐的人口就少,但他們不會因此而痛苦,反而更宜居。
而人口擁擠的國家或城市,一定是痛苦的。

北歐有永晝永夜的問題
您知道 北歐 高科技 有錢 ,挪威 有北海石油 , 很有錢
但是 , 挪威總人口530萬 , 是福利超好 , 但是 好山好水好無聊 , 結果, 挪威有一半的人口是常住在美國 。
herblee wrote:
疑問是 (1)一人一...(恕刪)

看到這種文章我也是笑笑,講的頭頭是道,可是現實上又是什麼?別人的政府有大刀闊斧的決心和配套方案,台灣有的是什麼?不檢討政府然後檢討人民???

講個笑話,ubike剛出來的時候跟現在有什麼差別?再對照台北和高雄又是什麼光景?

因地制宜和政策落實這是台灣偉大政府做不到的,別一直複製貼上,講的自己很高尚,這類文章有幾百個帳號都貼過了,越看越好笑~~~

道德人人都講的頭頭是道,但身體~~卻老老實實的做著另一件事情~~~一個內車道看遍人性,互相禮讓都做不到!
tjyang wrote:
塞車的主因不是龜車, 而是併行.

建議樓主可以由這方向想想解決之道..


yes…這點真的讓人非常之賭爛…

常常有時候塞著塞著,開始會懷疑,阿車是真的有那麼多嗎?
然後開始一路往前鑽,鑽過車陣之後,往往前面有兩~三公里都是

「空的」

然後整個就火起來

TMD我們後面在那邊塞得要死
你們前面這幾台在這邊手牽手一起等速運動???
我是不是要建議政府把我該繳的稅減少,由內線那些等速運動的車主來幫我支出???

為什麼你們速度都一樣,就是不開在同一車道呢?
為什麼你們速度都一樣,就是不開在同一車道呢?
為什麼你們速度都一樣,就是不開在同一車道呢?

這種間歇性車陣,你越鑽越多次,看到越來越多的「淨空」路段
你就會越來越賭爛,越來越火大
然後油門會越踩越深,超車會超的越來越兇
反正你們那麼愛等速運動就讓你們繼續去手牽手吧,別來礙著我能走該走的路就行

很多情況下,開快車都是被這些等速運動的車陣逼出來的
如果能用最高速限+8左右的速度順順的跟在內線
誰願意花那個精神去超車?你以為超車有那麼好玩?



要解決這問題,也只有兩種解法

第一個是強制車速分流,車速差距沒超過10的通通都要開在同一條車道,否則一律開罰

第二個就是發起全台手牽手活動,由至少一百台以上的車輛組成的車陣,保持99的車速,從國道頭一路開到國道尾,維持在中線和內線,堵好堵滿,讓這些等速運動的車主嚐嚐被這樣一路堵到爆的快樂心情…
jcyao wrote:
+10是考量到儀器可...(恕刪)


不是表不準 這是國際標準規定
故意不準的 因為規定是不能準 請善用google
那有沒有辦法讓車速固定在同一個區間呢?
目前兩區間差就快要有10公里了,在ACC逐漸成為標配以後,有接近統一的速度會比較有效率吧
surfboy777 wrote:
現在開國道, 除了我(恕刪)

@
給10km誤差值 是相互包容
venderson wrote:
不是表不準 這是國際標準規定
故意不準的 因為規定是不能準 請善用google


我不都說了法規要求不準的,請google學習如何看清楚內容後再發言
夜魔天書 wrote:
yes…這點真的讓人
要解決這問題,也只有兩種解法
第一個是強制車速分流,車速差距沒超過10的通通都要開在同一條車道,否則一律開罰
第二個就是發起全台手牽手活動,由至少一百台以上的車輛組成的車陣,保持99的車速,從國道頭一路開到國道尾,維持在中線和內線,堵好堵滿,讓這些等速運動的車主嚐嚐被這樣一路堵到爆的快樂心情…
(恕刪)


不執法 不是沒有法
"車道分車速" 是要依據 "超越 " / 超車 這種相對車速比 右邊的車道快 , 暫時利用後, 把右邊慢車拋在後面, 再回到原車道 , 超車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 才能真正有 內快外慢, 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道車速>外車道車速 , 依 "車道分車速"
不是以自行認定快樂錶的"最高速限" ? 又不肯離開 內側車道 ? 就以為這是 "車道分車速" ?
這只會造成併駛及 硬是 "壓縮車距"開快車, 終於導致 連環追撞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安全車距 55m 就喪失路權了, 必須離開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右側超車),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佔用右邊車道,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台灣國道 就是 "不執法" ?

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同樣 , 高管規則8-1-1 只說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說 , 80km 以上就衝進中線 ? ←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法規只說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指定 80km 以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只規定 80km以下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已經有安全車距,卻未回原(中線)車道 ? 喪失路權了!

依照法規就是如此,誰取得路權, 就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應退出"超車道",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安全車距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這樣擠進 它車的『路權範圍』內 , 就 煞不住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慢車靠右
(1)避免 車流擾動, 避免破壞 內側車道 -(超車)→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由內向外 遞減的真實車速。
(2)避免視線死角 ,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 左邊的視界好,左快右慢 ,由左邊超車,看的比較清楚。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
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聚)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已經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法律及法律原則 , 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

錯誤依然如故

台灣永遠不依照法規 , 無視"路權" , 只管"速限" ?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錯誤說出違反法規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無視 高管規則 6 每公里16車的車流密度限制,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靠右(邊沿) ,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的路權規定 。

錯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這種不依照法規 , 不靠右補滿車道的錯誤行為 , 會對整體車流造成 什麼影響?
讓台灣國道的車流量 達不到 道路原始流量設計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車流量超過有閒置空間被降低的道路容量 , 當然就等著"塞車"到來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