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櫻木 wrote:◆實測結果在平日離峰依速限定速100行駛半小時,總計被超車72台,超車28台(大型車26台、小型車2台)代表速限只有可笑的28分位(超28台/被超72台),不考慮大型車的話更只有3分位(超2台/被超72台),97%的小型車都比速限快,還整天想擴大區間測速,莫名其妙! 如果速限是100,72台超過此車,不就這72台超速?97%小型車比速限快,那這些人為什麼不開在速限?這不就是人的問題?如果把速限提高到110,你敢確定不會有人還是遊走在速限邊緣開115?
道路在設計的時候就需要考慮設計的限速來決定相關條件:路寬、級配、曲度、坡度…等等,這也可以解釋了為何限速只會往下不會往上。另外,有一個東西叫「國賠」,若開放「自由車流速率」交通部官員宣布的那天起就等著被告(公務人員應作為而不做為)。
要訂區間測速,不能只有約束超過最高速限的部份針對龜車與刻意緩慢行駛的車輛更需有一套有效的取締方法及有感的罰則明明沒太大量的車流卻還要在內線或中線龜速慢行被閃等候反而刻意再降速度擋道這種行為比高速車輛更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