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hope wrote:當然希望可以一次讓對方領到罰單,但事實上是有難度。所以才會用非A即B的邏輯去讓承辦人開單,除非還能出現車子不是行進中也不是靜止的狀態。 法律上沒有這種邏輯所有推斷都是以有利被告優先所以單從一張照片你無法證明車子是行進中還是是靜止的狀態所以2種都不會成立
ryan00014875 wrote:...(恕刪) 這是不是臺南市的回覆啊這你要去首長信箱投書參酌台北地院107年交字第18號行政判決理由欄,民眾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無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各款勸導規定的適用。因為查證屬實,「應即舉發」,舉發就是開單,沒有授權警察機關其他處理方式。
RX78NT12003 wrote:違停成這樣還有人護航呢…………真是可悲…… 沒人說停車的沒錯但檢舉資料不全是事實人家檢舉網站上明明白白寫明了要什麼檢舉案件很多,員警不可能為了有瑕疵肯定會被申訴的案子開單硬要用一張照片看圖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