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37q012 wrote:
朋友未到十字路口中心就轉彎
咱台灣有9成的駕駛人(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
咱台灣有9成的駕駛人(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
咱台灣有9成的駕駛人(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過彎吃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2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壓雙黃線、吃內線、吃待轉區、.......是9成台灣人的習慣....也算另類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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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事.....就麻煩了....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f137q012 wrote:
跟我方的保險公司談和解時,
對方說有受傷,車禍十天後才去看醫生說手部挫傷,
一個月後發現頸部怪怪的也去看醫生說頸部挫傷,
(都有拿出看診證明,可是都車禍十天和一個月了怎麼證明這個傷是車禍造成的)
然後開口說要我方賠償十萬元,
因為對方開價太高,
我方理賠員請對方拿出文件證明傷是車禍造成,
對方就說要回去準備,
所以這次談和解又失敗了,
然後對方現在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我方理賠員建議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來自保⋯
就互告就好了...
不過.假如他要告刑法的過失傷害.你就別理他了...
因為他的罪證是不足的.
除非他有合併民事訴訟.
而且.他們要告你們.舉證的責任就在他們的身上.
拿車禍10天後的去看醫生的看診證明.應該是沒有效果的.
況且.我想那個醫生也不敢跟替他保證肯定是那場車禍造成的.
要是敢說甚麼.你就提問這個資料的的證據能力不足.請他補強.
讓他證明這些傷害是那場車禍所造成的...
基本上.他不可能告的贏的.
然後去請那位員警作證.當場對方說他說沒有受傷.且不願意叫救護車.
你朋友也有診斷證明吧.拿出來跟他互告傷害.
再告他刑法的誣告罪.看他要不拿個十幾萬來和解...
一個小小的交通違規.也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沒受傷要拗十萬元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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