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是他會說,沒聽見、沒看到
yhwei318 wrote:早上從南梓去義大世界...(恕刪) 直接超車,反正罰單就死豬價,我開車23年了可以看先前我po的文,汐止到頭份,我只花25分鐘.說實在話,會怕就遵守交通規則.不會怕的話,所有法規都只是參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