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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所謂的政府機關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然後7-2條的規定我之前就問過了,他講的是測出你違規超速當下,你車輛所在的「點」,這個點之前100~300公尺要有明顯標示。


如果是這點確實在告示牌後300公尺左右。但是...我只能覺得鴿子真的很厲害。
牠能在150~200公尺外就確定,是不是300公尺了。

但是法條的解釋實在有點相互矛盾。
如果只是在意檢舉超速所在地的點。 那就直接把條文改好就好了。
你管我站在警示牌的前面還是後面。

我的申訴回文函
有一點非常有問題。就是罰單的違規點,在告示牌的100公尺後。
而且,很明顯跟真正位置差距約200公尺。
代表寫報告的人跟檢舉的人根本不是同一人。
也代表一點,就是鴿子要拍的時候,它根本不管位置是否正確。
反正只拍車頭,讓你看不清楚所在地。你認為超速就去乖乖繳罰單了。
ares59 wrote:
  我知道鄉民一定會(恕刪)


喔你違法在先卻要別人先守你的法? lol 你有空在那邊查別人超過幾公尺還不如好好看自己的時速表吧.
kun429 wrote:
喔你違法在先卻要別人先守你的法? lol 你有空在那邊查別人超過幾公尺還不如好好看自己的時速表吧.


1.警察違規抓超速
2.駕駛人超速行駛
這是兩件事

假設你紅燈右轉撞到走在車道上的行人,你會說什麼?

罵行人??
檢討自己紅燈右轉??

呵呵~~
現在台三的移動照相警告架也隨之移動

用做生意的大傘架插上,看過被風吹倒下的

但警察一樣躲著休息等收拍滿的成果,所以說

現在開車除了要看前後左右,還要看上(天橋陸橋)跟地下!
ares59 wrote:
地點在台南新化分局前手測速照相

明明拍攝地點已經超過450公尺


你會相信Google Maps的距離標示我才想笑咧

那個誤差超大

根本無法作為舉證證明

自己去用尺量才是最準的
樓主我支持你提出行政訴訟,按交通部函釋內容來看,一般路段警示牌往後300公尺內為可合法取締超速區間,超過300公尺後,警方取締超速即於法無據,罰單應撤銷。
我的申訴回文函
有一點非常有問題。就是罰單的違規點,在告示牌的100公尺後。
而且,很明顯跟真正位置差距約200公尺。
代表寫報告的人跟檢舉的人根本不是同一人。
也代表一點,就是鴿子要拍的時候,它根本不管位置是否正確。
反正只拍車頭,讓你看不清楚所在地。你認為超速就去乖乖繳罰單了。



為什麼發文者一直說超速...檢舉者怎樣,

腦袋智商露陷秀下限。
活該。
有警示牌,被拍照,速限有效;
沒有警示牌,被拍照,速限無效嗎?
語出驚人是因為超速被開單?被誰欺負啦

ares59 wrote:
幹你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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