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然後7-2條的規定我之前就問過了,他講的是測出你違規超速當下,你車輛所在的「點」,這個點之前100~300公尺要有明顯標示。
如果是這點確實在告示牌後300公尺左右。但是...我只能覺得鴿子真的很厲害。
牠能在150~200公尺外就確定,是不是300公尺了。
但是法條的解釋實在有點相互矛盾。
如果只是在意檢舉超速所在地的點。 那就直接把條文改好就好了。
你管我站在警示牌的前面還是後面。
我的申訴回文函
有一點非常有問題。就是罰單的違規點,在告示牌的100公尺後。
而且,很明顯跟真正位置差距約200公尺。
代表寫報告的人跟檢舉的人根本不是同一人。
也代表一點,就是鴿子要拍的時候,它根本不管位置是否正確。
反正只拍車頭,讓你看不清楚所在地。你認為超速就去乖乖繳罰單了。
活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