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以這個判例來說明,這是蠻新的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96,上,218 970409 侵權行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主文很長,事實經過大概是這樣
甲於民國95年8月2日19時32分許,駕駛自小客車(由西向東)行經交叉路口時,未注意號誌已紅燈也未減速,以時速40-50公里繼續前進,與乙所駕駛自小客車(由南向北)發生撞擊(乙遵守號誌綠燈剛起步),造成甲車右前方擋泥板毀損等車零件損壞,及甲受右眼擊傷眼球開放性外傷、玻璃體出血、無水晶體症、視網膜出血傷害,需接受右眼球破裂縫補手術,並右眼水晶體囊外摘除手術,右眼矯正後視力手動,甲依侵權行為與過失傷害之法律關係,向乙求償。
判決結果
乙無刑事責任亦無民事責任,不罰。
難認定乙有何過失行為,即難論乙以過失傷害罪責,而為不起訴處分,經甲向臺灣臺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結果,而遭駁回再議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偵查卷審認屬實。是甲主張本件車禍係被上訴人闖 紅燈所致,其有過失云云,顯無可採信。
甲亦無法證明與本件乙肇事責任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影響本件對"甲應負肇事全責"之事實認定。==================================================================
上述判例中,有與"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和"信賴原則"相關的主文,我把它節錄下來作說明
五、 (一)
乙依交通號誌指示正常行車,應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事。
六、
本件車禍肇事路口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且運作正常,又本件車禍係因甲闖紅燈所致之事實,已如前述,甲若遵守上開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之規定,殊無發生車禍可能。且甲以時速約40、50公里高速闖紅燈,有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言可證(見本審卷第70頁),對綠燈停車再開之乙實難預期並防範闖紅燈之甲,再者乙行向為綠燈有優先通行路權,甲違反紅燈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之號誌,自不受保護,即不得以乙違反停車再開標誌,據而請求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個人解釋
這就是"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的應用,在路上行車本來就必須對於同方向之"前方"路況負相當注意的義務,但是對於左右後方的狀況,基於個別案例來判斷注意的義務。
1.甲應該注意前方岔路,而小心減速,並能注意紅綠燈及前方路況,但是不注意車速及紅綠燈而逕行穿越路口,這就是過失。
2.乙應遵守交通規則(車速,與前車距離,號誌,標線...等),且有遵守(停下待綠燈起步),並能注意前方號誌及路況,但是對於"左方"甲"超速闖紅燈"自不負未注意的責任。
3.而乙看到綠燈而起步穿越路口,本是基於"信賴原則"對於號誌的管制及其他用路人(甲)對於號誌的遵守,而不遵守號誌的甲破壞乙對於甲和號誌的信賴,在保護乙對於"信賴原則"情況下,乙對於甲的違規自不負責任。但是如果在沒有號誌燈或者閃黃燈的路口,那乙對於甲的注意義務就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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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stevelee大大舉朋友的例子,為何會被警察寫應注意而未注意前方路況,我不在現場我也不知道,依照我的猜測,警察的衡量應該是基於1.山路 2.左彎死角彎 車速應該放慢,如果車速放慢,就能注意到該死的迴轉車輛而煞車,你朋友會撞上,就是車速不夠慢。所以在這個例子,就要以迴轉車輛距離轉彎處多遠,以及你朋友當時轉彎的速度來判斷你朋友是不是具有過失責任,所以你朋友就要證明當時他的速度有慢到符合應注意並能注意前方路況的標準,但是依然會撞上迴轉車輛,至於車速要放的多慢才符合,那法官會問專業人員(警察..等),你朋友如果有符合,那責任有可能接近零。
車禍筆錄並不具有百分之百的證明力,不是寫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就代表有過失,保險公司說的話不要當一回事,責任是法官在判的,而每個不同的法官在判的結果也不盡相同(每個法官的論點和對於事件的觀點都不同),他們會依照各種證據(如上述舉的判例)來判斷,不是單靠警察的車禍筆錄和保險公司說的話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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