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的說法,救護車永遠不會有錯?就可以撞人撞車撞民宅?救護車是有優先權跟民眾要避讓不代表就是尚方寶劍可以不守交通法規.一堆民粹跟開救護車的年輕人都是橫衝直撞才說人家未禮讓,結果判例一堆國家賠到爆.miller734805 wrote:說救護車錯的人,希望(恕刪)
就說台灣白癡一堆了就跟爭取坐在台北車站的人一樣多這件事乾救護車屌事你看到他就是要讓他從頭到尾根本沒對錯問題對:救護車錯:機車還在那爭誰對誰錯MD白癡就是TM機車的錯懂了沒就是因為台灣法律罰則太輕誰都不當一回事如果改成你敢搶救護車道 罰個50~100萬我看你們還要不要討論這種蠢事自己找資料很難嗎???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1820(一)禮讓救護車規定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下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