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5309 wrote:我也是想了解不防礙別...(恕刪) 什麼叫不妨礙別人?這次沒出事,你能保證下一次不出事!?所以車少的時候闖紅燈不妨礙別人不該檢舉並排停車不出事不該檢舉?警察不依法盡職是做好事?這個社會怎麼會變得這樣!?
Woody58 wrote:請教一下這是什麼邏輯(恕刪)為什麼是下交流道不超速的人才有資格檢舉!? 這麼說吧,有一個人平常他自己走在路上偶爾會便宜行事亂丟垃圾,然後卻是正義感破表的專業環保檢舉達人,會到處檢舉抽菸亂丟菸蒂或偷偷丟家庭垃圾到公共垃圾桶之類的....你說他不知道依照法規不應該亂丟垃圾嗎? 肯定知道啊,可是他會檢舉自己嗎? 大概不會....
一堆人在那邊說專用道不用打方向燈,路上最北爛的就是你們這些不打燈的然後在那邊說沒影響到他人,有沒有影響到其他人不是你們自己覺得,等到被影響的時候已經一條生命的不見了行駛轉彎專用車道,是否需使用方向燈?行駛轉彎專用車道,是否需使用方向燈?答案:方向燈顯示之用意係為使周遭車輛辨識該車行車動向,以達防禦駕駛之目的。其效果並不僅限於後方及對向車輛,倘發生其他車輛有違規行為或車輛失控等臨時狀況,須緊急閃避車輛,亦可藉由車輛之方向燈辨識行車動向以降低損害。故即使行駛於左(右)轉專用車道,仍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維交通秩序及用路人之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