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你過去的文章,不得不相信網友說的根本是故意的吧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不是那些被你檢舉的"違規"行為而是以像你這樣以極慢速行駛在交通順暢的路中央相對於正常速度行駛的其它車輛來說,你幾乎是停在路中間一樣後方車輛為了繞過你而發生意外的機率而大大增加了尤其像你愛近距離跟在靠路邊行駛的機車後方跟拍萬一那台機車遇到三寶開門倒了,那你八成會是壓過去的那台車如果你的出發點是為了所有用路人的安全,還是請停止這種行為吧如果不是,那這樣的行為損人不利己,何必呢想當正義使者,別走火入魔鬼上身了
之前新聞就有看到過交通部公路總局,93年以後領牌之車輛為避免車號判讀混淆,已刪除英文字母O及I,而93年之前領牌之車輛如有英文字O及I的部分則依據車號編碼方式判斷,例如:汽車2-4碼車牌[AO-0123]及機車3-3碼車號[AOO-001],前項部分為英文時則不會出現數字0,後項部分為數字時則不會出現英文O,也就是車號在符號[ - ]前或後為英文時則不會出現數字的0
kingkins wrote:我這個月收到1月的一(恕刪) 這感覺真的很討厭.我二月被檢舉一張, 後霧燈和煞車燈連動...要我回去監理站驗車我的車型的設計剛好是保桿上有一組原廠煞車燈非霧燈. 我還要準備原廠資料給監理站. 才撤銷此單這種不夠專業只知檢舉, 又沒有查證的, 實在擾民, 如果乖乖回去監理站把保桿上煞車燈拿掉, 不就啞巴吃黃連這沒經過查證監理站又開單的, 這無法反制嗎. 我猜我如果多開車, 又遇到, 煩都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