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汽車行駛的就是快車道的外側車道,依規定在這個車道右轉並無違規
法規並沒有規定汽車右轉"必須"先切到慢車道
而且,基本上汽車除右轉外不能走慢車道,也就是在快車道右轉的汽車,頂多跟慢車道上右轉的汽車並排右轉
不會有快車道右轉汽車遇到慢車道直行汽車的問題,如果有,那就是慢車道直行汽車的錯
只是,交通部又開放機車可以任意行駛慢車道,不只右轉,要直走也可以,造成了車流衝突,事故當然多
所以,交通部至少要先強制規定慢車道的任何汽機車都不能直行,才能減少車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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