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沒有我。當初ETC在建置時交通部還信誓旦旦說絕不會以ETC來取締,現在呢 , 還是露出馬腳了2017年時就有國道警察以ETC為佐證取締民眾違規,當時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汽車在何時間,行經高速公路何路段,涉及得以識別駕駛人個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應屬駕駛人隱私權之一部份。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03號「國家基於特定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來源 https://www.kingautos.net/208199
這十台飆了整個月都沒事故發生怎麼感覺反而是龜車常常擠在一塊慢速行駛才常出車禍開過頭再來個螃蟹下交流道路上沒來由減速方向燈選配特別喜歡開在大車死角開車看手機撿手機的到底是車速快易車禍,還是以上龜車三寶才是車禍主因?可惜政府裝瞎,因為超速好抓嘛,設個區間國家賺飽飽~
HELL0 wrote:pighead.jen 2020-03-12 9:44 1樓半個月飆車170公里以上 高公局今天公布十輛黑名單高速公路局表示,2月份有十台車,車速都超過170公里以上,且超速違規天數達到16天以上,等於半個月都超速違規,因此今天公布,呼籲駕駛行車要自我克制。 紅字的部分實在是讓我覺得離譜,如果呼籲有用的話那還要警察做什麼?警察要去附近找地方用雷射槍打呀!也可以用一般外觀的警用偵防車巡邏呀!都有出沒的時間跟路段了,現在台灣的警察到底怎麼了呀!車速都到170km/hr以上根本就是危險駕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