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pbcar.gov.taipei/question.aspx
另外,根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報移置廢棄車輛作業原則」,汽車具有下列兩款以上者,得查報為廢棄車輛。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查報移置廢棄車
輛,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車
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汽機車具有下
列兩款以上情形者,得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查報為廢棄車輛 :
(一)車體及玻璃積塵厚,顯久未使用清理。
(二)車體鈑金多處剝落或銹蝕嚴重或外表多處凹陷。
(三)車窗玻璃破損。
(四)輪胎明顯無氣或輪圈明顯變形。
(五)保險桿脫落。
(六)後視鏡脫落。
(七)引擎蓋脫落或無法關閉。
(八)車門脫落或無法關閉。
(九)行李廂蓋脫落或無法關閉。
(十)油箱破裂漏油。
(十一)車燈、煞車燈脫落或破損。
(十二)排氣管嚴重銹蝕或斷裂。
(十三)座墊明顯破損。
(十四)車架斷裂或嚴重銹蝕破損。
(十五)其他零件脫落或破損,致使車輛無法正常使用,外觀上明顯失
去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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