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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算闖紅燈,難到是我眼睛業障重

kun429 wrote:
你把別人的個人資訊公布讓大家看就是違法你不懂喔? lol 虧你還檢舉達人哩!

車牌沒有個資問題,別再把個資法無限上綱了。另外大馬路是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拍攝違規人事物,並沒有什麼問題。
新北市有80MB的檢舉空間,此案可以剪到1分鐘以上的畫面,畫面太短的確會有爭議

要是我剪的話,進入路口前,綠燈-黃燈-紅燈的畫面一定要剪進去,違規車輛完成所有動作之後消失在畫面,才算完整的影片。

樓主沒剪到綠燈的畫面,車主可以申訴或是向法官說是紅綠燈壞掉,如果罰單被撤銷,承辦員警還要被記申誡。


如果樓主沒往前擷取""綠燈--黃燈--紅燈""的變換燈號

依照此圖所示,畫面上看起來是綠燈、紅燈同時顯示,這樣舉發會有爭議

被警察要求補正更長影片,實屬正常

其他縣市的警察局,應該就直接打槍,不舉發
有點不懂,想請教一下
記得2019/10/1就開始正式實施,車停斑馬線上就算闖紅燈
那這個整台車都穿過斑馬線了,為什麼還不算闖紅燈?
知道台灣警察專門包庇犯罪,但民眾檢舉還掩護,這樣也太誇張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依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他進入路口後是左轉還是迴轉根本不影響闖紅燈的認定。

樓主的影片已完全證明那台垃圾不是53條第2項的紅燈右轉了,所以開闖紅燈一點問題都沒有.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
,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不管有沒有繪設路口範圍,構成要件都要有「有穿越路口之企圖」

樓主影片只拍到他到達車陣就cut掉

那他如果說他車子再來停在那裡不動,辯稱只是要等待左轉,沒有要穿越路口
你該如何舉證?

這樣就只符合紅燈越線

要拍影片就全程拍,別刻意卡在不該卡的地方

跟國防布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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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那台車最後一定是轉過去啦,但檢舉講究事實

樓主為何要放這種剪輯到一半的影片?

豈不是脫褲子放屁自找麻煩嗎?
KengiPeng wrote:
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恕刪)


我覺得你的影片應該要截更長一點, 前面部分應該從對方車輛未出現開始截圖, 畢竟從影片一開頭並無法分辨對方是紅燈前還是紅燈後進到機車停等區(汽車超線應該以機車停等區前為準), 影片結尾應該要截到該車離開畫面比較好, 這樣才能確定對方是紅燈超線, 迴轉, 還是左轉.

其實的確是闖紅燈, 但警察也怕之後有爭議, 才會要有更無法被反駁的證據.
sleeper wrote:
有點不懂,想請教一下(恕刪)



您雙眼看到的是掩護。

我看到的是希望可以資料準備齊全。
體恤承辨人員的辛苦。

您看不下去,可以報考,為人民服務。

PS:您可以舉證出您所說的 "台灣警察專門包庇犯罪"嗎?
1. 沒用心讀取 回函信件, 片面解讀 --> 扣分

2. 剪輯影片邏輯判斷不足 --> 扣分

3. 勇敢檢舉, 並願意花費心力舉發, 發揮小地球作用力 --> 加分
KengiPeng wrote:
警察杯杯說這樣證據不(恕刪)


最恐怖的是你看不懂中文

而不是對方有沒有闖紅燈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影片再長一點
錄到對方真的轉過去才能算真正的舉發
畢竟現在檢舉太多種,沒像以前這麼簡單了
我先生前陣子撿到錢包送去警察局,也是要填超多文件、留各種資料,才能算一筆案件完成!
警察現在也很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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