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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t0015263 wrote: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更(恕刪)


那你乾脆說酒駕不用處罰 <<< 不知所云?!


無牌上路犯的是行政罰!!

目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實務上,該條被視為「比例原則」的具體法文,強調任何執法行為,必須吻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

比例原則是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的,本來就是所有的法條都不能違反它。
你完全是以單一事件在看事情。

假如不銷毀而是用罰款,到時你就知道台灣馬路成什麼樣子。

一堆安檢躁音排氣通不過,會危害其他用路人的車輛,也全上路。

反正被捉只是罰款,小事一件。

我知道你又會說,那就又訂什麼法令,結果這法令又不完善,又訂什麼法令來平恆,最後沒完沒了,付出的社會成本可能比現在捉到就銷毀不知多幾百倍。
照規定來的話,會有被處罰的問題嗎?
妖精狩獵者 wrote:
你完全是以單一事件在(恕刪)


你還是不明瞭我的意思。
你舉的例子就如同大牛那件案例,以較重的懲罰,沒有問題。

沒有其他另訂法令的問題,因為這屬於情節嚴重,當然適用於比較嚴重的懲罰(銷毀而不是罰款)
港都狼仔 wrote:
照規定來的話,會有被(恕刪)


照規定來的話... , 當然沒有問題! (並沒有不認同)
而且目前規定如此,依律執行也沒有問題。 (並沒有不認同)

我前文的重點就在於這個規定太死且對於"過失犯"來說規定的處罰太嚴重(相對於拖車司機過失情節而言)。
才認為有必要修改一下法條內容。

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不應遵守現行法條的裁罰。
只是把該法條重新檢討一下,是否有個Range,如果通過,也好讓執行人員能依情節輕重給予相對適當的裁罰。

也就是說
惡法亦法,還是得完全遵守。(惡法只是比喻)
但是這個惡法,是否有檢討修正的地方。如此而已。
我不從法治看...
而是以地球資源的觀點看...
現在連垃圾都提倡要回收了...
何況是一台具有昂貴價值的車輛...
如此浪費地球資源...
不下地獄嗎?
我想一定可以制定更好的法律兼具處罰以及資源的利用!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我不從法治看...而(恕刪)


這個論點那篇社論的執筆者也有提到相同的見解。

但是,
我並不認為會有很大的機率會實現。

因為公部門普遍的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 "一律銷毀" 作業改掉了,他們得增加額外的工作業務呢!!
這就是官商勾結保護台灣自有汽車品牌的一種作為~!!!

車測阻礙好車掛牌 上路...... 讓進口車貴兩倍~!

納智捷才能也外國兩倍價坑台灣人~!!!!
cq5388 wrote:
你還是不明瞭我的意思。
你舉的例子就如同大牛那件案例,以較重的懲罰,沒有問題。

沒有其他另訂法令的問題,因為這屬於情節嚴重,當然適用於比較嚴重的懲罰(銷毀而不是罰款)(恕刪)


要求台灣的民眾守法
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nycity10001 wrote:
這就是官商勾結保護台(恕刪)


我是也有聽過這樣的說法沒錯。 (不過這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
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既得利益者!

如同先前提到的燃料費改隨油徵收,看看反對最力的是那些人? 那些團體?
就大概知道其中奧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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