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無聊的人 wrote:何必斤斤計較別人要開...(恕刪) 是這樣嗎,,別人速度快只要在速限內都ok當它嚴重超速過60km就是公共危險罪,行政院還拍板降為40根據統計,近三年每年都有舉發約六千件、車輛超速逾六十公里,超速四十公里至六十公里更多達六萬件。政院拍板 超速40公里可罰2.4萬當你遇到這種的還無所謂嗎?還改竅牌哩與後車速差200,在變換車道前根本看不到時速320公里還被超車 3人飆車8小時環島被判刑
henry999 wrote:政院拍板 超速40公里可罰2.4萬...(恕刪) 法律是死的!有多少法的修法是依據科學根據或時宜來修訂的!如果行政院都是對的 那我們還需要立法院做甚麼?如果所有的法都是對的 那我們還需要立法院做甚麼?
henry999 wrote:所以過60為嚴重超速...(恕刪) 速度是跟車禍致死率有關! 跟會不會提高車禍發生率無關在德國多年實地驗證下無速限路段車禍比例比有速限路段低根據演化理論無速限路段會使未來公路使用更加安全!
就算提高限速依舊會有龜車擋路我覺得應該要開放讓民眾檢舉前方龜車但檢舉需符合幾個要件1. 前車跟不上前前車2. 前車的右邊車道都沒車卻不讓道3. 佔用內側超過1分鐘4. 檢舉人需為同車道的後方車輛5. 檢舉人與前車距離50公尺以內6. 被檢舉車輛與前車超過200公尺以上其實我打完這些覺得要舉證實在有難度警方可能不會受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