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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高公局,內車道是超車道就不該做別的用途

1.行駛內車道請保持最高速限,若右側車輛比你快,請換到右側去。
2.台北-圓山可否請高工局取消不限車種行駛內車道,大小車輛交織,實在太危險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為什麼內車道是超車道
但是有些時候又會出現

往A靠左 往B靠右
...(恕刪)

往A靠左 往B靠右
往法蘭克福靠左,走60號公路 , 往威斯巴登 靠右 走 671號公路, 前面有二條公路的岔路
非超車往 Frankfurt 還是走中線車道, 超車往Frankfurt 還是走內側車道


往海德堡 5號公路靠左 , 往 司徒根 的67號公路靠右
超車往 海德堡還是走內側車道 , 非超車往海德堡 還是走中線車道, 要離開5號去67號當然去外車道排隊

內/中車道都是靠左 , 中/外車道都是靠右
這是去那個城鎮的方向,和那一條車道的路權無關
非超車走中線車道 , 超車走內側車道, 仍然沒有改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在說明路權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依法, 法規分配了多長的車道 給您 使用 ????
依法, 高管規則 8 其車 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中央分隔島都有設置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一個小路人 wrote:
然後開幾百公尺後又出現,內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往A的人都要超車,都要開到速限+10,不超車,不開到速限+10的人都不能往A去?
還是說要大家乖乖開外車道,等到快到了AB分開的槽化線或雙白線前面再換車道?

我論很多內車道魔人會要大家乖乖開外線,快到槽化線再切換車道對吧
內車道平常怎麼能用咧
而且高公局自己就搞矛盾
...(恕刪)

一點矛盾都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路權(其車道之使用) 是不必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應遵守不是"使用權利"是相反的義務 !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是用路人踩油門的"車速/錶速/GPS?/測速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之使用(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權利和義務本來就沒有 矛盾 !
一個小路人 wrote:
所以往A的人都要超車,都要開到速限+10,不超車,不開到速限+10的人都不能往A去?
...(恕刪)

"速限"並不是你的車速 ! "速限"也不是路權!
一輛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的車, 不可能說它在內側車道開多快 ?????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擠在一起壓縮了車距是"堵塞" , 有足夠車距就是不堵塞

依照高管規則 6 , 前方有50m車距, 才能100km行駛 , 如果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能是80km
依照 8-1-3 但書: 有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才是 "最高速限"標誌
若有55m車距,(就是在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外) ,主管機關就得以將"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只是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沒有55m車距, "最高速限"標誌 不成立 ! 速限是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依照 速限行駛 , 並不是一直"最高速限"
只有在 LOS A , LOS B, LOS C , 有足夠車距 , 才是換上 單一 "最高速限"標誌 !
在LOS D, LOS E, LOS F 沒有足夠車距! 速限標誌是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依限行駛 , 是要看當時的標誌為那一種 !
高速公路 不同路段 都會換不同" "最高速限" , 都不成為問題 ! 為何在此成為問題?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內側車道之使用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分配誰去使用內側車道???和"車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我國超車的法規 安全規則101條 及 處罰條例47條, 一再提到 "允讓"
就是明定了雙方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則(高管規則)正面解釋 , 但是罰則(處罰條例) 是相反的 反面解釋
規則在說 正確的行為 , 正面的 , 要遵守的
正面的規則不能使用反面解釋, 不能誤將法規所說的路邊一面標誌 ,誤為 用路人的"車速"
車開100km車速 ←→ 遵守最高速限100km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罰則是 錯誤的行為 ,負面的 ,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一共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不是將 Q→P倒推反過來!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不能任意擴張但書規定, 導致破壞了 "本文"規定
須先瞭解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8-1-3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2.高管規則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無關車道之使用!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依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路權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侵入內側車道, 違反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法規前後都一致 , 並沒有什麼 矛盾的地方
是錯誤解釋才產生矛盾

"內車道是超車道就不該做別的用途" 也是一種誤解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同紅綠燈不可能兩個方向都是綠燈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紅綠燈會輪換方向 , 超車道也是輪替使用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是疏洪道, 是一條bypass繞道 ! 是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老實說我也很討厭龜車
但內車道的車速似乎只要比中線的車快就可以開
因為正在超車
台灣國道常見的是:
中線車龍大家開80
內線車龍大家開90
要怪就怪內線第1台為什麼不開快點
這種第1台如果前方無車就該罰
對阿,就是有樓主這種人的心態,所以才一堆內線慢速車

慢速車覺得自己開內線沒錯,只是不合理、又沒不合法

那如果我不趕時間的話,然後遇到那種佔用內線死不讓的人,我會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身,特別是中間車道有車時,我會想辦法到他前面,然後以gps時速101定在他前面開,反正我也合法呀
ParkerShow wrote:
對阿,就是有樓主這種...(恕刪)

別人心態不對
你用同樣方式對待他
你自己不也是變成路隊長了?
被罰被紅是你而已
何必跟霸佔內車道的龜車駕駛一般見識
鳳翎 wrote:
別人心態不對你用同樣...(恕刪)


我會這樣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身,有三個前提,所以在其他人眼裡我自然不可能是路隊長:

1.他的後方面沒有車輛,因為我的放慢而需要被迫跟著放慢

2.不趕時間(平常不管有沒有趕時間,開車速度也都稍微會快一點,所以內線龜是常態,差別在有沒有三車道都擋住讓我被迫放慢速度陪他們龜)

3.他如果換到中間車道,我自然就會加速離去了


至於被罰真的不用想太多,這我早就問過國道阿SIR了,時速只要不低於100都不會被開罰,這當然也是霸佔內線的人可以一直厚著臉皮的主因

被紅更是異想天開,如果這樣就紅,那台灣每天至少都有百位、千位紅人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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