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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酒駕只是交通違規的一環】警政署的抓酒駕記功嘉獎終將害死一堆員警!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雖然這則新聞後來說不...(恕刪)


雖然可憐....但我覺得他是被政府活活害死的!
他是警察~應該就是要有絕對的執法權....
在美國~員警搞不好就直接開槍擊斃!
在中國~公安絕對馬上擊斃!
在台灣....不是人權就是執法過當!!!
去他的人權...
路人就沒人權?
警察就沒人權?
為一個犯人的人權就要拿社會大眾的命來填?
有任何的狀況~
請賦予員警直接開槍擊斃的權力好嗎?
就算誤殺...也只是一條人命而已!
總比真有狀況發生事故~殺人者一個對不起就免死來的好吧!
我情願一個心理有問題的警察拿警槍到街上到處槍殺民眾....
這樣死傷者至少還有國賠可以申請!
且~這樣的警察有嗎?
我相信絕對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是零....
所以台灣請開放警察於值勤就是有絕對執法權~
對於任何不服取締的人民可以開槍直接擊斃的權力!!
不認同,不能直接判定所有的員警是為了嘉獎才取諦。
liu066266 wrote:
無能的政府.無能的恐龍.一堆死刑犯正在死牢等著你為他們執行死刑
不要老是喊口號(有教化可能性)一些沒用的.
學學杜特蒂吧.再不執行死刑.再不判以極刑.殺雞儆猴.江山不保(恕刪)


不知道你在說甚麼

酒駕你扯到死刑

全世界還沒有酒駕死刑的 你能清醒點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例如本來酒駕者,速度很慢很慢的在亂晃,遇到員警劣拙的攔技巧攔車不停之後,變成酒駕者開始高速逃逸,兩這之間的危險性,非常明顯。


通緝犯碰到臨檢或攔檢(不一定是查酒駕),也有很大的比例會試圖高速逃逸,那是否要全面禁止臨檢與攔檢?
如果這麼做,那真是世界壯舉了,汽車將成為犯罪者的金鐘罩。

事實上,以此例而言,為何不質疑,員警應該有更大使用武器的權力,想逃,那就直接開槍制止,因為車輛本身就是件極具殺傷力的武器。不思考嫌疑者與執法者的權力對等性,只想著一路退讓執法手段,什麼邏輯。
sagatgod wrote:
前面沒什麼意見
但最後這句讓人笑死
你以為警察只要抓交通違規就好喔

刑案不用辦? 大量「為民服務」案件不用做?

好阿,開一堆單沒人違規,然後你東西被偷被搶沒人偵辦

你會比較爽?

還留給專家咧...不知道現在偵查隊缺人

案件都是基層派出所在辦嗎?


最後,降級改敘是非常重大的處分,是移送公懲會才能作的裁處

自己去看看要達到移送公懲會的要件吧,還以為跟私人公司一樣扣薪水簡單喔...(恕刪)



我前面只有說「比例要相當」,又沒說一個月、一季、一年要抓多少件 請不要自行幻想亂補腦. 謝謝!


反正Step 3的精神很簡單啊,不做事的本來就要有所處罰,降級不容易,那可以改別的方式
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
記車牌罰他個拒撿不就...(恕刪)


這樣在通的 或是騎贓車的 不就跑就對了

反正寄罰單通的不可能繳 騎贓車的更沒他的事

你腦袋到底在想甚麼
不要這樣 wrote:
你怎知酒駕的人一開始晃晃的開,很多都是沒警察追就造成死亡車禍,
很多酒駕都是一錯再錯,反正都錯了抓到再說,能不抓嗎?
不能把追酒駕造成傷亡怪罪到警察身上,更不能因為有傷亡而不抓酒駕
要更加鼓勵抓酒駕,讓大家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恕刪)


我可沒說不能抓.

要抓要攔要有技巧

不等支援 1對1PK在大馬路上積極追逐,完全是製造危險而已


aronyang worte:
通緝犯碰到臨檢或攔檢(不一定是查酒駕),也有很大的比例會試圖高速逃逸,那是否要全面禁止臨檢與攔檢?
如果這麼做,那真是世界壯舉了,汽車將成為犯罪者的金鐘罩。

事實上,以此例而言,為何不質疑,員警應該有更大使用武器的權力,想逃,那就直接開槍制止,因為車輛本身就是件極具殺傷力的武器。不思考嫌疑者與執法者的權力對等性,只想著一路退讓執法手段,什麼邏輯。


就算可以開槍制止像美國那樣好了,遇到亡命之徒一樣跑給你追。 張錫銘這名字聽過吧?

要攔檢、要圍捕,防線要先設好才是首要目標。 美國你攔檢不停跑給人家追,除了吃子彈之外,之後還會有州警、釘刺帶、路障、直升機圍捕加入。 鬼島有嗎? 鬼島能嗎?

至於放不放寬開槍標準,我沒意見~ 不過要提醒你子彈比車子快,打錯地方還會彈跳,而且還不知道往哪個方向彈,幾十年前被彈到的那個孕婦,現在不知道怎麼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雖然這則新聞後來說不...(恕刪)




那警察 就都當作沒看到 外出巡邏 當逛街

你說好不好?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我可沒說不能抓.

要抓要攔要有技巧

不等支援 1對1PK在大馬路上積極追逐,完全是製造危險而已...(恕刪)



笑死
不跟上 你要怎麼布局?
不跟上 叫支援 盲抓?

不抓被罵 抓也被罵 自己出事還要被檢討
你怎麼不去考警察 選總統
說我也會
拜託風涼話少一點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跟上一篇一樣,給你3天補充客觀證據來說明我是你說的那樣,不然就道歉,否則下周我一定親自去地檢署告,我已經備份擷圖.

p.s. 管妹不用刪,整棟樓我已備份,這種無憑無據愛人身攻擊不用幫他們刪證據~

+1
加油,很多人好好說話都不會
講不贏道理就用罵人的手段宣洩
務必吉好吉滿,並上來更新進度以進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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