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b54088 worte:現場處理的警方應該知道幾成肇責,加上你有說過1句(看到已來不及閃)意味者"應注意而未注意,光憑這句話你就得負擔"部份"過失 根本沒有斷章取義的【應注意未注意】這種東西別誤導人好嗎?樓主都說對方突然倒車看到已來不及閃 這明明就是應注意不能注意除非對方車身早已在車道上 那就是樓主未注意車前狀況【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再來你該不會天真的以為閃不過的都是未注意?
bow52008 worte:我方在直行時突然看到...(恕刪) 我有過經驗.但不知道是否一樣的結果.我是直行車.在路上開著.對方準備從停車格倒車駛離.撞上我的前葉子板及前車門.結果是對方全責.我方0%
iijima_ai worte:這邏輯......神...(恕刪) 不開玩笑我有次經過一個路口 被一台轉彎車從後方撞上屁股結果我的初判還是被交通隊寫『應注意未注意』....氣的我打去交通隊罵 難道我後腦袋要長眼睛注意嗎?然後交通隊就開始歪理由...基本說上如果說樓主有說看到 被加這一條有可能兩個點1.筆錄時千萬別說有看到2.如果對方很刁 快去驗個傷吧 保險不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