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k0123 wrote:
這樣是否不是好的示範?
法規來講就算知道後車要追撞過來,也不應該違規行駛路肩才對吧!!
應該守法心理上準備接受撞擊才是優秀的駕駛。
不過若是我 會選擇寧可被開罰單(恕刪)
若完全符合緊急避難原則的所有條件的話,害死人也是可以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不過這條 是不是很久沒用了? 判例怎麼都那麼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24&ty=J
ykk0123 wrote:
這樣是否不是好的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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