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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檢舉人應附上檢舉當時檢舉人無違規證明

wkh2006 wrote:
檢舉人檢舉到處檢舉...(恕刪)


所以,你被檢舉了什麼違規,你被檢舉了什麼違規,你被檢舉了什麼違規
腦洞真大,無罪推定原則,都還沒犯罪,就要先證明自己無罪,那一國的法律。
是要有證據對方犯法,嫌疑犯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wkh2006 wrote:
檢舉人檢舉到處檢舉...(恕刪)


檢舉人檢舉到處檢舉,固然有助於促進守法行為
但是為達此目的,有些檢舉人製造違規...的確有此疑慮

檢舉人要證明自己無違規、無刻意製造違規也很簡單....360度的相機即可,而警方採證只需要用違規的部分
wkh2006 wrote:
這個條文簡單說,是...(恕刪)

故意開20違規了?直接檢舉不依規定讓道就好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我當然知道這是腦殘法令我自己也不可能遵守,但開20真的沒有違規
壞習慣改掉就好,什麼事都沒有
申請釋憲好讓民眾不能檢舉牠違規? 牠不如去給狗幹!
浦燒肉丸子 wrote:
曾經在台灣大道見識到在鄉民中曝光的檢舉達人...
真的就是一路開20在等人違規..


台灣大道中間三線的快車道開20?

是不是這台車??








浦燒肉丸子 wrote:



不違規...其...(恕刪)

如果這台車該讓後車不讓你是可以檢舉的喔。

不懂法條可以去電交通警察。

dylan_fjshih wrote:
您8 馬上給你'證...(恕刪)


做得好
這樣檢舉應該毫無異議

檢舉制度是為了在公權力未察覺的地方由人民協助舉發,提高糾正效率。
但是這種立法卻增加檢舉難度,降低了糾正效率,
政府為什麼要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破壞原本的立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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