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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遭到擦撞 車身已過半進入車道

如果單純照未禮讓直行車這條法律
在台灣你會永遠無法變換車道也無法轉彎
基本上我換車道不會用車身過不過去跟人家拚拉

我覺得那樣太運氣了
都是打方向燈後看後車有沒有減速來決定
基本上你打方向燈後車沒要讓多少會帶一下油門

真的沒車要讓你也只能空等給後車按喇叭
至少不用做筆錄省事情
沒辦法社會事就是這樣
真的很棒棒
如果都不用禮讓直行車,也不用管安全車距,
除了亂插的大家都不用前進了,大家都塞又不是只有你在塞。

拓6412 wrote:
如果單純照未禮讓直...(恕刪)
在台灣開車真難,懷念在日本開車的時候,
打個方向燈,後車禮讓,切進去,閃個暫停燈表示感謝,輕鬆愉快

為何要任意變換車道?

變換車道就跟迴轉一樣,確認後方無車再來變換吧,

就算等5分鐘還是等呀,

我有一次被併排違停擋住我的車道,

我就真的等了4分10幾秒才有機會切出。

因為我知道變換車道過程被撞,就是要賠。
這無疑就是版主的錯無誤~未禮讓直行車,當然你可以主張你的2/3車身在要變換的車道上,但你有可曾想過後方車輛卻是100%的車身在你要切換的車道上,除非你已經完全切換好車道動作然後後方是撞到你的後保桿,否則你應該都是被判全責的,謝謝

jason 567 wrote:
照你這樣說我切換車..
路權不是這樣算的啦,你100%輸定,別爭了。小心樓下炮火會越來越猛烈
.(恕刪)
如果只是要講道理
不管是禮讓直行車的理論
或者是你說的我過2/3了為什麼還要撞我的理論
都很有道理, 都有各自的立場.

但這國家是法治國家
法治很單純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時
法律或者交通規則就訂了一個標準
來解決這種爭論問題.

目前我們就是禮讓直行車為標準
而不是什麼過2/3的車最大為標準

既然標準都這樣訂了
你就是遵守
不想遵守
那就是你去當立委然後推翻掉這項規則
或者發起連署認為這是條惡法請求修改
或是自己創一個國家
創你自己喜歡的標準

如果法律或規則都這樣訂
你沒有要遵守
也不認同法律存在的目的
那基本上你可能不適合待在民主法治國家.
我忽然明白了我同事為什麼昨天下班在民權東路上從敦化北路塞車建國要塞30分鐘了!!!!!
確實是沒讓直行車阿

主因

所以沒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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