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
我以前檢舉過,警察不...(恕刪)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奇怪之處,警方要舉發機車違規,靠的是一張看都快看不清楚的照片。標準一。
seatree wrote:
我以前檢舉過,警察不會認後擋上或是車身上寫的車牌號碼,只要車牌上有個字看不清楚就是不舉發。
很好笑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計程車的車牌看不清楚,後擋或是車身上的車牌號碼卻可以當成證據。
c13wcl wrote:
法規有說車牌一定要清楚才可以檢舉成嗎?而且車上另行標上大字車牌號也是規定之一,罰規開罰應是以可以辨識違規車量為主,而不是光看車牌,不開罰那是行政怠忽職守。
難不成抓殺人犯,也要看有沒有帶身份証確認身份才可以抓?問題本身是在犯罪違規行為,而不是身份証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