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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uber司機嗎?

我只是覺得....35萬如果找條件還可以的,都能連叫2個多月了..

腦袋真的不知道在想甚麼.........
刪文刪文

原來是民事和解 刑事判刑

那我就不清楚 不討論 不發表意見了
流飛飛 wrote:
為什麼有前科還可以...(恕刪)
不懂不要裝懂浪費時間好嗎!他就是去報名考試,這裏說的考試是計程車還要考一個營業登記證
橘汁雞腿 wrote:
考職業駕照要找交通隊...(恕刪)
應該是新聞媒體誤導了,反正記者為了危言聳聽什麼話講不出來? 樓主應該不是要黑UBER啦! 順便讚賞一下UBER真是太好用了~~
再怎麼黑也不會變成小黃司機好棒棒啦

樓下繼續
開計程車的有時連駕照都沒有了... 還要有良民證? 算了吧...

比這壞的比不完啦 每天路上看那些亂衝亂撞的車是啥顏色就夠了..
妖精狩獵者 wrote:
網友引述這篇是沒前...(恕刪)


剛搜到一篇文章 感覺還是蠻多漏洞
而且搞不是假證 uber會知道嗎?
還是不要太相信良民證就是沒問題
搭別人的車就是小心為上

===============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罰金、社會勞動)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案件是少年事件,或判緩刑、拘役、罰金、免刑、免除其刑、已廢除刑罰、易科罰金、社會勞動這幾項也申請的到良民證。

為啥不行
有前科的都可以呼吸吃飯了

流飛飛 wrote:
為什麼有前科還可以...(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來教教各位為什麼要特別講有前科跟Uber
因為這條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988
大法官說明根據立法院公報,立法院是考量計程車為社會大眾之重要交通工具,以計程車作為犯罪工具之案件層出不窮,經調查有犯罪紀錄之計程車駕駛人以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較多,部分案件並成為輿論指責焦點,對乘客安全、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威脅,且其工作富流動性,接觸獨自乘車女性及攜帶財物旅客之機會甚多,並易於控制乘客行動,故為遏止歹徒利用計程車犯案,確保乘客安全,制定該法律以維護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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