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k9980 wrote:
只是對初判跟車鑑結果不同有疑問,我只是想要知道後續檢察官如何處置...(恕刪)
1、車鑑會的結果對法官的影響力絕對大於初判表,否則為何提告前一定要做車鑑?
2、不會有檢察官,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不是公訴,只會有法官。
3、法官會開調查庭或準備庭,把雙方分別叫進去針對雙方較理虧的點罵一罵,要你們合解。
理論上樓主是閃紅燈,應停車再開;小貨車是閃黃燈,應減速行駛。
基本上告下去的話,小弟個人認為小貨車如果沒減速的話(有路口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佐證),不一定能完全免責。
但,路權小貨車大於樓主是沒疑問的,而這種路權衝突產生的車禍,判路權較低的負全責,小弟認為是一種進步,這種判定愈來愈多的話,路權低的車輛不會老是要去挑戰看看,在進入路口時能更謹慎,綠燈時我們也可以好好開車過馬路不用擔心什麼應注意未注意。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