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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初判表疑問

警方出具的初判表這樣寫
表示警方不幫雙方背書肇事責任
但沒有碰撞不一定沒有肇責
去年曾發生過類似新聞
駕照掰掰!掉2條魚害3人慘摔 阿婆轉身「寶出新高度」下場超慘
2018年11月11日 22:1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你們車禍,和我有什麼關係?」台中市自由路三段10月21日下午發生一起特殊車禍案,68歲的陳姓阿婆當時逛完建國市場騎車返家,不料途中機車上的2條魚竟然「脫鉤」掉在馬路上,導致後方2名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慘摔;離譜的是,阿婆發現魚掉了後立即調頭、逆向騎回現場撿魚,見到2名騎士摔傷也不聞不問,魚撿到手了旋即離開,為此吃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責,駕照也遭依法吊扣。

監視器畫面拍下,陳姓阿婆買完菜後騎車行經自由路三段,但途中車上的2條魚卻不慎掉到馬路上,後方2台機車閃避不及當場相撞,造成3人受傷;而阿婆在往前騎了約百餘公尺後發現剛買的2條魚不見蹤影,這才意識到可能是剛剛掉了,逕自在車道上調頭逆向,騎回現場「找魚」。

受傷的3人見到肇事阿婆回頭撿魚,當場起身將她攔下,直呼「阿婆你的魚掉了,害我們反應不及摔車受傷,你不能走,如果現在走了你就是肇事逃逸!」不料阿婆聞言後仍是一臉淡定,還語出驚人地說「我的東西掉了,你們車禍和我有關係嗎?」隨後將地上的魚撿起,不顧受傷的3人勸阻逕自扭頭離去。

事後警方接獲通報,透過監視器畫面追人並通知阿婆到案,她驚訝地表示,自己的魚確實是掉在馬路上,當下只是回頭去找魚,並未碰觸到後方2台機車,會發生車禍根本跟她沒關係,怎麼會違法?警方解釋,2台機車是為了閃避突如其來的掉落物才會碰撞倒地,從法律上來看「阿婆掉魚」跟整起車禍有相當緊密的因果關係,儘管未直接與傷者碰撞,但也不能因此撇掉刑責。

阿婆聞言後仍然持續狡辯,供稱自己不懂法律,根本不知這樣子會觸犯刑法;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駕駛對於交通法規的認知不足,惟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後已依法向阿婆追究肇逃、過失傷害等刑責,並將其駕照吊扣,後續阿婆還得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只要有因果關係
就會有肇責
只是這肇責可能要由法官來斷定
趙大爺 wrote:
我方有受傷,路口轉彎...(恕刪)


違停車輛照片有拍到車牌及相對位置?
違停車輛是你索賠第一目標,也是主因,轉彎車次因


先去申請鑑定
1.以現場道路鑑定前後車而非轉彎/直行的問題
2.路權是歸哪一方
3.以相對位置鑑定對方為轉彎車還是直行車
4.你的急煞摔車,是否違停車輛擋住道路有關,還是轉彎車切入

tjyang wrote:
不一定,通常警察不會幫你申請,要自己跑一趟喔
所以先詢問一下比較好

也許承辦我的案件的警察人比較好,有申請初判表,還有幫我調監視器,我都還沒提出過
不過可能也是我事發第二天有寫信到1999市民信箱表揚他幫我處理現場的關係,互相吧


bgg945 wrote:
自己有保強制險,對方沒保強制險,還是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賠償規定內容等同強制險,這個叫“特別補償基金”

長見識了,這我真不知道,當初撞我的那個還沒保強制險,我的任意險業務也沒跟我講這段
最後我在法庭上叫肇事者吐出比在調解會談好的金額還更多我才願意和解
這和解還是法官促成的,調解會大媽只會叫我砍價,法官是就事論事噹肇事者才讓我願意和解
感謝提供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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