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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龜速車檢舉方法??

如果用Etag來計算龜車與超速車輛

不就更簡單, 直接開罰, 得連罰....

重點還可以根據車流計算, 決定是不是龜車, 競速, 危險駕駛

一次爽翻天

小興哥 wrote:

要拍到路邊的公里數標示
開個二公里花了70秒
就2/70*60*60=102公里
這樣不就可以證明對方的時速低於110公里

要不要開單是看警方沒錯
這個方法又準又公正
除非公里數標示有問題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小興哥 wrote:
我覺得警方可以考慮...(恕刪)


台灣駕駛真的很可憐
超車道因為少數人沒辦法發揮它的功用
還要想辦法證明內線駕駛真的違規
都是因為智障法條「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存在的關係


希望所有駕駛都可以有個觀念:
「非超車時,都請開在最外線」
「外線要超車時,再往中線開,超完車回到外線」
「外線超車往中線靠,遇到中線『超車中』的車輛比自己慢時,再使用內線車道,超完後一樣回到外線」
「開車時請隨時注意後照鏡,尤其在內線超車時,遇到後方車輛比自己快,可以先退回中線讓他超車」
「被允讓超車的車輛,也請有禮貌,超車後打兩下雙黃燈跟允讓的車輛道謝」
「不要用定速巡航在中線行駛,因為中線同時也是大型車輛的『超車道』,更不用提在內線了」
「只要大家都可以遵循『超車時才往左開,巡航時都開在『外線』,就可以最大效率的利用國道上的車道空間」
「也只有大家遵循這種方式時,才有可能真正落實車速分流」
有沒有人因為超了內側超車道上的龜車之後反被檢舉不當超車的?
hsun1979 wrote:
有沒有人因為超了內...(恕刪)


只有在新聞上看過內側龜車檢舉後車逼車(密集閃大燈+喇叭)
還是自己想辦法超越並遠離那些87龜車比較實在
Adeee wrote:
台灣駕駛真的很可憐.
都是因為智障法條「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存在的關係
..(恕刪)


您說得沒錯, 但是, 問題是出錯在主管機關"函釋"的承辦人缺乏路權概念,說法也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及現行法規!
不是 8-1-3 但書的錯 ,"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整句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因為若無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那麼內側車道"速限"為多少 ?
回到高管規則5, 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 是60-110km , 這樣變成是可以慢速超車!連龜車都不能抓?
但是有了 8-1-3 但書,就改變速限了, 要求所有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若有55m車距(不堵塞的條件), 車速必須提高到最高速限行駛, 要符合"最高速限" , 不能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但無論速限為那一種, 那都是遵守義務而不是"路權"
不能因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違反內側車道路權!
得以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不是分配那些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 這是義務 不是權利!

這和擁有駕照是一樣的, 是必須遵守的義務,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的不只內側車道,"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 所有車道! 根本不是法規指定/分配/排序之"路權"
這是解釋法條的承辦人將權利和義務混淆不清! 鬧笑話了!

錯誤除了『路權』(權利) 和 【速限】(義務) 不分之外, 還前後時空不分
一台車"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時空 ,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車身全部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說的是(已經行駛於內側車道),已經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應該受到那一種速限的限制 ←最高速限(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根本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那一條車道的意思 !
因為在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已經指定過了 ! 讓這些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
而那些非超車的車, 根本沒有被法規指定/分配/排序去"內側車道", 該車的"位置"根本就不會在這個(內側車道)車道上!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跑出"最高速限"????????
還能擠出什麼"速限合法"? 非超車在違法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時,就已經違反了內側車道路權!
問題是"車輛所在的位置"不合法!是違法侵入內側車道之後,才跑出"最高速限"!怎麼能移花接木? 說自己速限合法 ?
"位置"不合法根本和最高速限無關!

應該是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Adeee wrote:
「不要用定速巡航在中線行駛,因為中線同時也是大型車輛的『超車道』,更不用提在內線了」
「只要大家都可以遵循『超車時才往左開,巡航時都開在『外線』,就可以最大效率的利用國道上的車道空間」
「也只有大家遵循這種方式時,才有可能真正落實車速分流」..(恕刪)


這也完全沒錯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法規對於利用中線車道,只有寫,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有一台外側車道的前車"被超越", 因超越才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如果無外側車道的前車可超? 是沒有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 都要→儘量靠右邊!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當然不能佔用中線車道,非超越喪失中線車道路權,若有安全車距, 必須往外側車道移動

一樣的法條到了台灣就走調變樣了! 在台灣是毫無路權概念, 就算法規有規定了"路權",白紙黑字, 也是說沒寫,沒有,不認!
只要有路權規定, 該條文就跳過去不看, 省略
然後拿完全不相干的"遵守義務"(速限), 說成是路權(權利)?
權利和義務不分!
事實是,每一條車道都有速限!內側車道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仍然必須超車 !
你跟在他後面2分鐘
不代表自己也龜速????
cust123456789 wrote:
你跟在他後面2分鐘不...(恕刪)


只有最前頭的那個路隊長才會被開單
所以才說吃龜速罰單是很困難的
反正不想被開龜速單就兩個選擇
1.不當路隊長,看到有後車跟上就是讓路
2.用更快的車速甩掉後車

是聰明人應該知道要選那一個吧?
全台灣只有國道最內側才在抓龜速
能夠被國家級追焦認證龜速
真的沒啥好靠么的
P.S:隧道因禁止變換車道算是特例
但目前好像也只有雪隧有宣導要抓龜速

不過像你說的這狀況,之前才發生一個反例
某三寶魔人Po影片說自己追個軍車
追到時速破表都追不上
搞到自己面臨被警方開一張公共危險
很多人以為是因Po影片的那個也超速才被罰
但理由確實不是超速(無儀器佐證)
純粹因為當事人確實有競速行為

而且全台灣只有國道才要求最低速限
要是在省道,尤其單線道的路段
只要有一個故意開時速10km的
後面就是被迫要在時速10km狀態下跟車
超車反而會被檢舉吃單
龜車部分,政府就說過省道沒管制最低速限
P.S:四輪才因此非常眼紅二輪不怕龜車擋路
cust123456789 wrote:
你跟在他後面2分鐘
不代表自己也龜速????
...(恕刪)

並不是, 高管規則 6 之規定, 110km行駛時,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有55m車距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車距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車距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車距 才能 60km行駛

車距多少? 受到"車流密度"的限制

事實是,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6!
必須減少到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橘色的 LOS D 紅色的 LOS E 和 LOS F, 都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在"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前還有"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必須是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這是只有路隊長才有享有的前面完全無車之車距!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此時速限為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跟在後面的車,既無55m車距, 何以能110km行駛?????

小興哥 wrote:
我覺得警方可以考慮...(恕刪)


"區段測速"可以將"超速與龜速"一起處理,ETC很好用的
放心吧,有生之年民眾絕對在鬼島沒法成功檢舉龜車的

另外,光這二條很多人都不知了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

到現在還有人說不能閃燈跟喇叭勒

都不知是要搖下車窗跟龜車講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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