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boype wrote:法官恐龍啊~剛剛在認真看了一下,是臨停不是違停啊~沒熄火,有閃雙黃燈,法官怎麼會判違停? 新聞內容高院法官認為駱男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楊志明駕駛汽車,在劃有禁止臨停標線路段臨停,為肇事次因,兩者應各付50%責任劃有禁止臨停標線是紅線不可停車,但允許臨停的標線是黃線在禁止臨停標線臨時停車的行為也是違規態樣的一種
曉得 wrote:新聞內容高院法官認為...(恕刪) 在機車男有控制能力下停車,能撞成那樣也真的不簡單,明眼人一看,根本就被蟑螂嚇到出尿,失去掌控能力,法官也能這樣判,高院法官?讓人無言雖然被撞男難再上訴了這事件能,主7:次3,就很好了,居然是5:5。不過法官嘛!法官說了算
覺得非常正常啊才收50萬精神賠償看看外國車禍的賠償金額你才會嚇到不說歐美我們鄰居日本一但發生車禍可不是210萬這種數目而且你真的願意拿自己的永生殘疾和生命開玩笑去賺這200萬?斷一隻腿200萬 4肢全斷1000萬你敢拿這個開玩笑 相信法官也會尊重你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