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Corgi wrote:
警察沒有解釋法規的...(恕刪)
依照樓主的照片看起來,應該是交通事件裁決處的文,所以解釋法規的人,可能不只是代表警察單位。
不過我還是支持樓主打行政訴訟,從標線對於駕駛人的規範意涵來看,若該路段標線給予用路人的意思為單一方向(若成立就不是T字路口),就可以討論單一方向的方向燈使用意義,應該都是可以寫進入再看法官怎麼判。
建議樓主花個小錢,看看法官怎說。
補充一下,提行政訴訟的時候,可以引用一下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若交通號誌標線是一種行政行為,該路段標示為左轉箭頭卻允許右轉,有違上述內容應明確之意涵,以及用路人對於號誌標線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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