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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初判表-問問各位的看法


布老師 wrote:
這部份是每個國家制...(恕刪)


確實是無法興提並論~!

但在台灣多半令人難以接受~!

"相對"守法的人因為"倒楣"而要負部分責任

法庭的"理"字,在台灣變成一言難盡


在台灣確實只能保險多保一點

日前我們有請交通大隊的員警
來我們公司交通安全宣導
有提到
兩車如果都在非靜止的狀況下發生碰撞
"全肇責"的案例少之又少
所以鑑定委員會的小姐說的是實話
因為無紅綠燈沒有絕對路權的事情
雖然你優先可是不是絕對,這樣就會有肇責
按照這樣寫的話對方可能6成你4成
最多最多對方7成你3成
看到某些人與現實脫軌 真替他感到悲哀~
引言一下,這是令人悲憤的法官人治。
樓主真倒楣,不過真的不能相信台灣法官有公平正義,只知道玩文字遊戲而幾乎都沒有常識和邏輯,你只能在文字運用中盡量符合法規的要件來避免負擔肇事責任。我看過幾個法官、律師的邏輯,那真的豬狗不如,只剩下文字邏輯。道德風險被這樣亂玩,被喊鬼島,法律真的要負很大責任,因為這種判決方式往往給闖禍的人有機會鑽漏洞,不能遏止闖禍的人必須負責任,反而鼓勵貪小便宜、貪快、貪方便的可能。難怪社會對法律不正義、不信賴的普遍觀感,真是該屎的恐龍!

樓主真的只能盡量在文字上補正,不然只能調適自己的心態了…。

jlhwu wrote:
台灣法官的宣判多半...(恕刪)
kimi0223 wrote:
我跟她說明我的車沒超速(25km),對方沒注意從我右邊撞上來,我就算煞車停止對方一樣會撞到,這樣我也有肇責?
接待小姐跟我說,對方的道路上有寫停我方寫慢,所以肇責對方比較重。我說我知道。我不服氣的地方在於,我有優先路權,我也已經進入到路口了,假如對方故意要撞你,這樣也有肇責?...(恕刪)


除了車子的相對位置以外,個人覺得肇責有無的判斷應該有「是否已經採取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

所以通常情況下,肇責不是有無的問題,而是比例的問題~


所以樓主應該主張的點不是有無超速 -- 如果本來就沒有超速的話,幹嘛在這一點上糾結?~

樓主該主張的:是否已經確認無來車之後減速通過 & 車子已經通過到一定的位置 -- 都已經通過路口一半了,是要怎麼注意?~

這樣要爭取0肇責或者降低己方肇責比例應該會比較容易一些~


另外要注意的點是對方有無試圖以刑逼民的情況~


以上只是個人一點小小想法~

布老師 wrote:
樓主應該未表示:行經路口前已減速,,進入路口時持續減速,行經路口前未發現對造車輛,進入路口時,雖持續減速中,但仍無法避免遭對造車輛碰撞。...(恕刪)


~

看了一下你的照片 這應該是支幹道車未禮讓幹道車

1.現場有監視器嗎?你有行車紀錄器畫面嗎?
2.雙方有人受傷嗎?
若雙方沒受傷屬民事
直接由初判表去區公所或法院調解賠償

雙方有受傷
由受傷那方提告 先走法院檢察官審理

若只有財損 建議去法院和解就好
對方貨車看起來有年紀了 賠償零件有折舊
算你3他7 你應該賠不到多少

我個人也曾經開車在無號誌幹線上
被支線機車撞擊駕駛座車門撞到打不開
對方當下認錯願賠償我 但事後提告過失傷害
法院講求證據 法條
我是當時氣不過 被撞還要被告
蒐集資料寫了答辯狀在開庭前送上去
所幸遇到一個正常的檢察官判我不起訴
事後提告民事還拿回車損賠償

你可主張這兩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汽機車行駛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幹道車應暫行讓主幹道車先行,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還有主張信賴原則

kimi0223 wrote:
事發經過現場圖寫的...(恕刪)


認了吧
誰叫你在鬼島

這在德國 你有菱形護身
對方付100% 的責任

這在日本 對方有止まれ這緊箍咒
對方付100% 的責任

所以在日本 德國即時大家車速都超快
車禍卻很少
沒有人敢衝出來 主線都超順暢

這個停 不只是停 還要觀察沒有左右來車才可啟行
在01 還看到一堆認為有停車動作就可以往前走
台灣一年交通事故死3千人不是意外
kimi0223 wrote:
事發經過現場圖寫的很...(恕刪)


簡單說就是路權大不代表你可以不注意

所以講那麼多

就是保險不能省

尤其是第三責任

會省去你很多麻煩
看照片對方是左轉車,有切西瓜之嫌,可以爭取看看.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應該採絕對路權制.

不是全賠,就是不用賠.


其他甚麼責任幾趴幾趴的,應該留給刑事庭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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