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0309 wrote:可惜的是我和該員警的對話沒有錄音起來! 錄音起來也沒有 所謂的誣告法律規定基本要件是無中生有如果只是認知不同 完全不成立誣告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零肇責被百分百肇責的告過失傷害零肇責的要告對方誣告 檢察官完全不會起訴因為車禍是真的有發生 只是對方認知錯誤
robin0222 wrote:錄音起來也沒有 所...(恕刪) 對啊!所以如果我告對方肇事逃逸!如果不起訴的話,是無法像那位員警所說的變成誣告!因為車禍發生跟他下車查看一下就走都是事實!就算 肇逃不成立!對方告我誣告也是不可能成立的!對吧?
chun0309 wrote:我上個月我老婆也碰...(恕刪) 這應該是很明顯的包庇了,你應該要堅持提告肇逃並且申訴該名員警(其實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找所長)誣告很難成立的,而且你這件事跟誣告完全扯不上邊。
4/24 請教一個問題,我聽到別人說這個流程是警方必須在半年內消案,而必須雙方同意和解下才會消案。而流程上,對方保險公司會根據警方的交通事故研究分析表一定會來找我媽理賠,同時流程上雙方一定要經過調解委員會,在那邊協調決定是否合解 ,雙方各賠多少。若和解不成,就看那一方決定要提出訴訟,就必須去法院打官司 自已請律師,由法院來做最終判定。請問一定會照這樣流程走嗎?
耀揚哥 wrote:4/24 請教一個...(恕刪) 樓主不用管警察內部作業的問題,"半年"的說法應該是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限,也就是樓主媽媽告對方過失傷害罪的期限.對方保險公司來談,就看保險公司要賠多少,樓主滿不滿意.滿意就簽和解書,不滿意就去申請調解.調解結果滿意就簽和解書,不滿意就提告.提告也不一定要請律師,當事人出庭答辯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