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k430rr wrote:法規沒有起步車要讓...(恕刪) 請教一下, 這一條算不算"起步車要讓直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ymzz wrote:請教一下, 這一條...(恕刪) 直接很簡單回覆你的行進方向為何?起步向 前行? 轉彎?89條規範的是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你要解釋紅燈停止起步時的行為何來"起步車讓直行車"? 都是同樣起步哪邊還有分?要拿規範前先看清楚.你要引用規範全文:第 89 條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不在此限。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保存一年備查。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鄒盛文 wrote:是有過來測量,但對...(恕刪) 那你這樣就沒有完成備案.既然有員警編號就最好追蹤一下,因為這有提訴期限. 雙方可以和解的期限只有半年,若超過半年真的就只能自己解決沒有保障.照理說,就算是有人受傷被送醫院也會到醫院急診室完成整個筆錄(只要送去的人仍可清楚回答問題).這種事情處理最好正經點.因為不管是要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或後續的民事求償都要以此做為基本證據.另外建議你有空去案發現場看看有無攝影機拍到事故當時的影片,若可以也要保留備份.這樣才有證據自保.
clk430rr wrote:直接很簡單回覆你的...(恕刪) 就原文來看:1.樓主是行進中2.路口沒有號誌3.汽車從公司門口駛出我的解讀是: 汽車是由道路外側要橫越原PO行進方向的車道.完全符合第七項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路旁的車不管是要進入車道或橫越車道,都要讓原本車道上的車輛或行人先行.等到車道沒車或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才能進入車道.第89條 前六項 不相關的內容我就不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