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xis21 wrote:酒駕後撞到的車子,基本上都不堪入目,大都只剩下賣廢鐵的功能。 不一定啦有的是臨檢被抓到的所以我也支持酒測值超過上限就沒入當下的交通工具+拘留至少3天不過拘留天數要依違規次數倍數成長(3->7->14->21...)有錢人怕關 沒錢的怕沒車開兩種都罰就跑不掉了
治標不治本,笨蛋~問題永遠出在執行上法律條文訂歸訂,執行歸執行條文訂的嚴,執行松散等撞死人媒體與論撻伐,再執行都晚了總之法律訂的再好,但是實際上是永遠無法執行不然你去看鄉下地方看有多少人在戴安全帽,就能知道我國法律執行效率如何了台灣能動員多少警察人力在查酒駕?最好的方案就是領牌必須強制規定汽車裝設酒駕偵測裝置,偵測到酒駕就鎖死無法發動引擎,自動偵測酒駕功能要上線,才能解決抓不剩抓的問題抓了一個酒駕還有千千萬萬個酒駕,抓得完嗎
t101nw wrote:民主國家是無法執行...(恕刪) 你扯遠了,這在民主國家當然可行,也真的有不少國家這樣做。人身自由大於財產,基本上在民主國家,判刑是要比扣車來得嚴重。真正考量的問題只在於,這種做法對於降低酒駕的效用到底好不好?適用範圍到哪裡?會不會有意外的糾紛....如果要採用,那對於判刑的部分可能就要降低,避免重複處罰...
tansywen wrote:不用那麻煩啦~直接...(恕刪) 抓去關...這樣台灣會找不到立法委員開會地方會找不到議員開會...12等以上公務員除了中風沒辦法喝酒,喝了會漏出來外..全部都在監獄裡面...抓去關造成台灣更大的問題喔!!
已有前例法官認為,張的自用小客車為本案犯罪使用,張前一次酒駕也開同一輛車,加上張在此之前,已有八次酒駕被法院判處罪刑的前科,「足認該自用小客車,目前為被告專供公共危險犯罪所用」,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法官審理酒駕案件,將酒駕者的車輛當成犯罪工具並宣告沒收,在國內實務上極罕見,基層檢察官認為「下判決的法官相當有擔當、要給法官拍拍手」。9度酒駕 「犯罪工具」轎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