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搞錯前科這件事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前科)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樓主的家人只被判拘役30天,是不會有前科的。請樓主把這項資訊修正在文章中,避免更多人搞錯這件事。
美髮小師妹 wrote:請問樓主產險20萬是...(恕刪) 我幫樓主代答一下樓主的第三責任險有超過二十萬這是保險公司照過往的判例認為只值二十萬所有只願意無單據付二十萬但對方無法接受 告上法院法院判決29萬多所以保險全額理賠假設今天樓主的保額是100萬等到判決出來如果要賠98萬保險就要拿98萬出來理賠所以保險可以讓你幫你賠錢 但不能讓你不被判刑行船走馬三分險 自己還是要多注意行車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