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較高才有保險人員協助?
這是哪門子理論、甲乙丙是賠付自己的車子損失,但賠付對方的則是第三人責任險!

車體險一般就是保費較高的部份,如果客戶只保這項,而沒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很抱歉、產險公司還是不會處理的!
調解沒有用?
我們來看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有沒有用各位大大自己解讀吧!
強制險是我方拿著單據去申請?
我們再來看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有關請求權人之規定,也就是誰有權利去申請?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這件事故,受傷的是對方,我方哪來請求權?
妹妹、碰到車禍上來01請教並不是不好,但多數的車險理賠和律師才不會上來回應⋯
一來:使用者付費。
二來:他們都很忙,忙著自己的客戶都處理不完了。
我也是偶爾心血來潮,想要複習基本功時,才會上來回應,不然車禍真的太多了!
喔、我為什麼知道這麼細?
因為大叔我就擔任過車險理賠,也在舊東家擔任過民事法務催收,也補過檢察事務官!
不諱言、目前我朋友的車禍萬一和解不成進入訴訟,都是由我幫他們撰寫狀紙(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車禍不外乎就是責任、損失、保險。
責任大概沒意外就是主次因、保險你們只有強制險,來看看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的差異!

至於對方損失,就看看對方的診斷證明書,醫生囑言為何,以及對方列出來的損失清單!
祝您們平安順利和解成功!
PS:就是沒錢更需要保險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