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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機車「熄火牽迴轉」不算闖紅燈

autoskin wrote:
笑死,駕駛不是酒駕...(恕刪)



主管機關的函釋 不是聖旨
法官不受拘束
法官想採用 就採用 不爽採用就可不用

是阿,台灣,呵呵

這下大家都用牽的,反正台灣沒有行人




dirtypoint wrote:
主管機關的函釋 不...(恕刪)
asps946701 wrote:
以後會不會出現
汽車熄火推車紅燈右轉
汽車熄火拖車闖紅燈


汽車視應該不會看到啦~~

前兩天我載我朋友停紅燈時(T字路口),忽然看到一輛摩托車停下(未熄火),然後他用牽的紅燈右轉,我當場看到就笑出來了....
我覺的這個人超聰明的...因為我對T字路口禁止紅燈右轉的規定相當反感,若一般十字路口禁止紅燈右轉,我想這是為了保障機車安全,避免被後面來車撞到,但T字路口禁止紅燈右轉是哪招阿~~這若被開罰單,這種交通罰單和搶錢沒兩樣.....
因為我們這邊T字路口特別會開紅燈右轉的罰單....每次經過看到時都對警察很不削,因為路邊違規停車都停到機車道上了,警察都不管,但對開交通罰單卻很積極...
高雄這裡的路邊停車收費員,如果要U形迴轉,
有很多是牽著機車過馬路,這樣可以省時間多開一些單。

我認為上頭應該有說明過,牽車迴轉不算闖紅燈,否則罰單會收不完。

Latios_JP wrote:
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恕刪)


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理:「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社會性程度輕微之行為
,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
之行為情節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不利處分,其應適用處罰
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
之責任,自應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爰予明定
。」

結論:除非法有明文,否則說牽車行為違規可罰的,都是鬼扯!

autoskin wrote:
是阿,台灣,呵呵這...(恕刪)





推車不處罰不合理
也可修改條例的
不然你繳那麼多錢 養民代 養官員

只是為了打嘴炮用嗎?
不爽可以不要看阿,你是為了打嘴砲嗎? 你好像是吼

確實是該修法阿,明訂一下


dirtypoint wrote:
推車不處罰不合理也...(恕刪)
笑死
上面認為熄火牽車算駕駛的
那就表示也同意可以牽車走快車道囉(非禁行機車道)
我認為違不違規在於有沒有發動
如果認為這樣是漏洞不算違規
那就修改規定,讓規定更嚴謹

要有駕照的人才可以牽車這句最經典
依法你就牽阿 反正法官自由心證,就賭看看

以後大家就慢慢等別人牽過去,不要忘了行人在斑馬線是有甚麼權,到時候再來修法明訂也是可以啦

大家集體牽車過斑馬線最經典

反正確實是該修法,大家說的都沒錯,在於法律沒有明訂,造成車壞了用牽的,跟牽車過馬路只是為了省二段這兩種行為,混為一談

golihi wrote:
笑死上面認為熄火牽...(恕刪)
不錯喔,法院認證了,這樣以後就方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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