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a58 wrote:兩年前什麼都不懂的去...(恕刪) 建議看第一張照片,處分書底下有附註之1,30日內你可以再提出異議,也就是上行政法院打行政官司,此案我覺得上訴到法院,你還是有勝訴的,(判不用繳)當然,要看你兩年前被查獲時,當時的證據是甚麼?1. 買餐者之證詞?我想90%買餐者是稽查人員!如果買餐者不是稽查人員,只是一般民眾,那他有出面指控嗎?(檢舉)還有,2. 現場有金錢交易嗎?若無金錢交易被查獲,我想勝訴的機會更大。(90%以上)當然,如果上訴到法院,結果是你敗訴要繳罰單。我還是建議你不要繳,拿判決書去告害你違法的公司,並求償500萬!只要這件新聞鬧大,我想你的勝算很高。找一個律師,也許這件事會讓你賺很多錢喔!我誠心祝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建議看第一張照片...(恕刪) 感謝你,終於看到有能處理方向的回文1他是個路上開看我從餐廳走出來,有背著疑似外送的包包,就叫警察把我擋下來,說我就是要外送,要我打開包包給他拍照,打開還自己疑惑怎麼找不到相關的logo,硬要說我有就用引導式問話,問我說要送去那邊,我說沒有他就換說我要去哪,最後我不想簽名他就說沒錢不能走,簽了也不會有事每個人都有簽,這樣應該不算有證據吧2完全沒有現金的交易阿。申訴書也都有把對話內容完全寫上去,所以我才一直等回覆等到忘記這件事情
版主你105年11月被開罰單至今2年,所以依據下列時效規定仍未過期〉〉〉1.監理單位3年內沒寄催繳裁罰書或者有寄沒收到~~2.有收到催繳裁罰書,5年內沒送法院強制執行~~其次,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三年處罰權時效規定,若監理所或裁決所在三年(從違規行為發生算起至做成處罰)內沒有做出裁決,同樣也會失去時效。第三階段則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也就是經過訴訟程序確定起五年之內,沒有繳交罰款就過了追訴期。而且,上述三種情況,只要任何一種過了追訴期,民眾均得要求免罰。〉〉〉建議可以打電話問裁罰機關,如何救濟申訴不過要舉證,已經2年了,怕比較難我覺得,當初你早就被盯上了所以你的起迄地點,罰單都寫的很清楚開單的單位,有事先録影存証但這樣搜證方法,是不是合法?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