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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靠右騎也有事!「看不懂的罰單」檢舉魔人幹的

皓角翔起 wrote:
你有看到照片裡路面...(恕刪)

看到新聞報導,第一時間就覺得怪怪的,交通員警還解釋的理所當然的樣子。。。

心裡就覺得哪裡怪。。。
台灣的標線很厲害,只要到了有地下道、涵洞、橋梁(含平面橋梁),都會刻意的再加上禁行機車或是路面邊線,不會預告有車道縮減或車道終止需匯流等提示。

你要那些錯畫成15公分線的快慢車道分隔線怎麼辦?
線寬的確是15公分,前方也有機慢車停等區,可不可以行駛?
右轉車要怎麼轉?撞到白線右側行駛的車輛要算慢車道還是路肩?
Sammama wrote:
「警察也很無奈,一般來說警察不會這樣開民眾的罰單,只因~檢~舉~魔~人,檢舉而非開不可。」

事實也再度證明
魔人的檢舉早已干預警察在執行開單與否

還敢一直大言不慚的說 開單是警察開 有事找警察?
警察早已在新聞說出
魔人利用法條 變相成為霸王條款
使不得不開
就算不開
就投首長信箱 企圖再深度干預執法...(恕刪)

這就是交通員警裁量權的問題,民眾有檢舉權,員警有裁罰與否的裁量權。
交通員警遇到有疑義的檢舉案件時,應傳喚檢舉人到案瞭解疑義部分,
而非員警只有被動的餘地。

例如此案,檢舉人檢舉之後,若後續發生行政訴訟,檢舉人匿名時,如何出庭應訊?
最後還是得由開單告發的員警或監理站申訴法務人員出庭,一來一往浪費的是民眾的寶貴時間及納稅人的錢(訴訟裁判費用等),而檢舉人卻可以不負任何責任,這樣做法是正確的嗎?

適時的傳喚檢舉人做筆錄並處罰惡意檢舉的行為是正確的,避免公權力被掌握在有心人的手中。
並且開單員警及監理單位應接受適時行政敗訴的懲處,才能有效制止胡亂開單的情況。
當許多騎士為了爭取快車道路權,騎上禁行機車的車道時,許多聲音都是 :
「法律訂了就是要遵守、不爽移民、不爽請立法院修法,不要用生命捍衛路權」

結果今天這條新聞報出來後,網路上的聲音變成:
「檢舉達人該死、政府的道路設計有問題」

真的是自助餐,想怎麼點就怎麼點~

一直以來我都覺得台灣的道路規畫跟法規規定,有如二戰思想一樣落後,從來不否認政府有問題,但是請各位一視同仁好嗎??

benny590324 wrote:
很佩服您目視就可以...(恕刪)

目視分不出10還是15才恐怖吧
只要看得出粗細就好,又不是要1公分1公分對

騎在邊線外就算不被開單,路權也是最低的,視為路邊起步
發生事故只有吃虧的份
若是不能判斷標線的意義還是少上路吧

lcm3647 wrote:
道路標線應該還是有...(恕刪)

正解



該路段前、後都是兩線道
高速公路橋下較寬,但未多劃設車道
出去後終歸是要再回來的
回來的時候又要跟主線的車擠一次
一個不爽被檢舉也是正常的
路面邊線外可以停車,但此位置位於高速公路橋下所以劃紅線禁止停車.

其實行駛於線外那位置過了橋下後,是條單向道(不能右轉),要馬上回到線內不然會撞上待轉機車,

但線外機車多時回到慢車道時反而容易跟線內汽車擦撞.

皓角翔起 wrote:
你有看到照片裡路面邊...(恕刪)
LRadiant wrote:
正解該路段前、後都是...(恕刪)


感謝告之
路肩禁止行汽機車,

有案例,機車騎於路肩,因路肩縮減突然騎入道路時,擦撞砂石車被輾斃,法院最終判決砂石車無責,

因此案件,該村民多次抬棺抗議,先向砂石車業者抗議,沒效後,然後在去縣政府抗議,說什政府沒告知不能騎,搞得道路業管單位,於路肩上標示一整排的(禁行騎機車),並請警方配合加強取締!

鄉下的道路,都擁很大的路肩,除了緊急故障車停車外(原本用途),還可以是是曬穀場/曬蘿蔔/曬土豆...等用途,但居民與我,偶爾拿來偷騎通行用。
我家小妞蛀牙了~

makizoku wrote:
其實行駛於線外那位置過了橋下後,是條單向道(不能右轉),要馬上回到線內不然會撞上待轉機車,
但線外機車多時回到慢車道時反而容易跟線內汽車擦撞.


原來如此,





看了二則新聞,記者都沒提到這點,

做這則新聞的記者要好好向您請教了,不然只是道聽塗說,

再不然也問問交警,該處交通事故的頻率,

都沒有,

反正風往哪裡吹,就往哪邊報,

身為記者做新聞,要有更高的專業度,

又不是在報娛樂新聞。






bus.mister wrote:
然後在去縣政府抗議,說什政府沒告知不能騎,搞得道路業管單位,於路肩上標示一整排的(禁行騎機車),並請警方配合加強取締!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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