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台灣的交通法條上....(恕刪) 感謝你的回復 對於應注意未注意這條罰則我是沒有異議的但能因"應注意未注意"而直接判定肇事原因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嗎?應注意未注意是否頂多判三成責任 而非七成或全責?這是我的疑問 感謝
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應該是你貼的文中的這一句話吧"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這一句話代表著車子右轉時,機車是在車子的右側而不是在他後面吧~~~~~至於是誰超誰的車,那就各說各話了。
yanyu_911 wrote:*因為常理上 機慢車法條上會要他靠右行駛,而當機慢車靠右行駛時汽車是可以同車道超車的....(恕刪) 1:機車不用靠右行駛,是長期被四輪大爺逼的。不自動靠右下場不是被刷卡就是被逼車。2:汽車當然可以同車道超車,但同車道超車限定左側超車,但你要右轉還跑去左側超車故意讓右側有機車?ps1: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s2: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就包含了機車,道路上除了明確「禁行機車」外,機車是與汽車一模一樣的,沒什麼機車要靠邊這種事。ps3:在台灣汽車沙文非常嚴重。當前面有一台機車騎在中間時,後面汽車駕駛就會罵:幹嘛騎在路中間。當有一台大型重機超他的車時也會罵:不是應該騎路中間一起排隊嗎!
asps946701 wrote:關門也沒用,像我家的新車車,右邊是人行道不能關,等紅燈就打燈了,都轉過去了,也過人行道了,據保險公司說我們責任比較大 你是下面這新聞事件的苦主?但是怎麼跟新聞說的不一樣? 3年前的事情了,可以分享實際結果嗎?[更正]拍謝,看錯了,是不同事件,但是下面新聞跟你的判決不一樣耶!
tina.yean wrote:如果在關門的途中(還未關閉完全且也未達路口可轉彎處)被後方機車撞上怎麼辦?我知道關門是很重要,但關門也是有一個過程,我的意思就是關門的過程中,機車硬要過導致追撞前車是否前車也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且前車肇事主因?以上均以同車道來述說 關門的途中機車從右側靠上來,那是機車從右側超車,是他錯。關門時看到有人硬要過,那就讓他過,跟他爭一口氣沒用,你還是要賠較多,因為騎機車會受傷,你只是車子板金烤漆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