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宇倫 wrote:
拿50萬給無辜受害者壓壓驚。
太OVER 應該甭那麼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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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前例
機車從右側超..前行機車...
總之..根據報導 研判應是間接造成..對方摔車
....然而各說各話(到底有無擦撞 我哪知道..也不曉得)...
..(期間有個過程)....後來前行車之駕駛人 因故引發敗血症死亡..
經過訴訟後
卻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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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就看
樓主有沒那樣幸運了(當然不可能有那種 奇遇幸運的..我認為這樣矇也矇得過真太奇怪嘞)
raven77 wrote:
你已經車鑑會、檢察...(恕刪)
從頭開始就是在法院了
我就是無法和對方聯繫呀
兩個月前就聯繫警察、法院、書記官了
但他們都無法提供對方連繫電話
也無法安排雙方和解事宜
只叫我等出庭再說
只是最近突然又被對方告我違反個資法
告我在PTT和mobile01 PO行車紀錄影片
說造成洩漏他的車牌讓他名譽受損求償10萬
怕是他根本不想要和解呀
所以我需要多準備功課呀
釐清相關交通法規問題
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惟因機車采兩輪結構之特性,重心較為不穩,複因路況之良莠及周遭車輛之動態,難免有左右偏駛之可能,因此,機車因超越其他機車而發生短暫並行之過程中,仍應保持適當左右安全間隔作為緩衝,以避免發生側面擦撞」
「被告超越范高禎駕駛之機車時,並無不能注意並保持安全間隔之情事,被告仍貿然超速行駛且于超越范高禎機車時疏未保持安全間隔,自有疏未注意上開規定之情事,其疏失導致不及閃避略向右偏之范高禎機車,及因車身擦撞范高禎後載徐秀英之身體背部而發生重心不穩,複因車速過快而無法穩住車身,致機車倒地之車禍結果,所為駕駛行為與本案車禍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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