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法官整天把可教化掛在嘴上,但實際上最沒社會教化作用的就是這些莫衷一是的不同法官不同判決,搞的法律一點嚇阻力都沒有,無照也有路權、酒駕也有路權、超速與路權無關....,每個人都想著先上路再說,違規沒事是自己得利,出事了別人基本上還得幫你擔三成,怎麼算都合算
小塏 wrote:對啊因為無法舉證對方...(恕刪) 認同,嚴重超速本來就會影響他人的判斷。誰能預想到有人會用時速300還是400飆過來,前一秒看起來路面淨空,下一秒就撞上來。直行車路權應該是建立在速限之內才合理,並且要納入計算人類正常駕車行為上的反應時間。例如速限50的路段,直行車保有前方 20公尺的路權,如果超速開到200,不保障超過20公尺外的路權。
kurokawa079 wrote:一個跨越雙黃線的被開60的車子撞死速限40阿不就要有肇責超級無限上綱 沒什麼無限上綱。如果時速40依然會撞死,開60當然無肇責。如果時速40頂多撞殘,你開60把人家撞死了,你要來說無肇責?速限是訂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