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legg wrote:
這部分就涉及"應注意...(恕刪)
其實我覺得光是要"減速慢行" 這點就模擬兩可讓駕駛人不知該如何遵從.....
(交通部71.09.03. 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要 旨: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本 文: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根據交通部函所示,"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這似乎是針對無優先路權的車輛那方。但如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卻又是規範了所有車輛必須"停車"來避免事故發生,也正是實務上法官幾乎都以此條來判車禍事故的雙方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真要以此嚴格標準來規範駕駛人,那是否以上那些特殊路段的標誌都應該配合改為停車再開而非只是單純的慢行而已呢?
否則雖然依據標誌是慢行了,但萬一你倒楣被撞了,到了法官那,他還是判你有錯,因為誰叫你不停車讓違規的人先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