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9850 wrote:小弟直話直說,別介...(恕刪) 所以,只要有路權,我可以不管旁邊有沒有車轉出來,開100公里,看到車子就撞過去就對了,你是這個意思嗎,超速不管,限速30公里,可以隨便騎都有,還有煞車痕跡,很明顯。我訴說的絕無加油醋,上來問問只是看大家對這種情況有什麼看法,與判定
Dear 樓主你的問題是在於行經支道轉彎前你是否有停下後再行駛,如果有行車紀錄器證明停車再開,並記錄於筆錄中是有機會免責。對方雖然行駛於主幹道但行經路口也是必須減速通過,所以只要有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未減速通過且你已盡可能避免事故發生,相對責任就會減低許多。發生事故不要想著去說對方怎樣違規,因為你很難去舉證,而是要在筆錄中盡可能的敘述自己有依照規定,並盡力避免事故發生。BUT...依照程序會進行調解,台灣調解委員會還是以傷者為大,小車吃香大車倒楣,所以除非你踩很硬,不然我認為多多少少都會賠到,當然如果保險能處理好就給保險就好了。
changkulong wrote:Dear 樓主你...(恕刪) 謝謝你的回答。我的行車紀錄器,當初是門受刮傷,沒有取出記憶卡,或是存檔。現在過了兩周了,應該被覆蓋重錄了。做筆錄的時候沒有寫到對方經過路口未減速,監視器可以遠遠的紀錄所有過程我當然願意陪他,只是要合理而已另外我寫筆錄時不知道那裡是限速30,只提了超速,
樓主沒買車險嗎?安心等初判下來,不用想太多!也是我經手,初判我方 0肇責,對方就告過失傷害,偵察庭上,與當事人溝通,決定和解金額結案!當然要繼續堅持無肇責不賠償,就繼續跑流程!如果有在上班,金額不大,一定希望快快結案!